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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研究——以IOSCO为中心

  1、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应利用网络教育投资者,并制定证券业利用网络的规则。为此,IOSCO建议,各国(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应以简单、易为掌握的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plain language)对投资者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教育:(1)帮助投资者了解和掌握有关证券投资的基础知识。(2)对投资者进行各种投资风险的教育。(3)鼓励普通投资者加强对有关的证券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学习,使其熟悉其应有的权利和在遭遇网络证券欺诈时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4)教育投资者应通过经过合法注册或许可的证券中介机构进行网上证券交易,以避免受到不法分子的欺诈。[21]
  2、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应利用网络提供给投资者各种可能的网络证券诈欺信息,以教育投资者慎防网络证券诈欺。例如,证券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在自己的网站上以及在投资者经常利用的网络布告栏张贴下列信息:警告投资者提防网络上不当行为的通知、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机构对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的处罚决定、警告投资者利用网络传递信用卡或其他财务信息的可能危险。
  3、各国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与有组织的交易市场应考虑利用其网站提供给投资者有关现行法律、法规、章程与管理程序,同时,将公报与依法必须公开的文件开发成电子数据库,并将该等信息在其网站上公开提供,以协助投资者获取公司与市场信息。
  4、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鼓励投资者针对网络证券欺诈提出检举,并利用网络建立互动的信息系统,或是提供电话号码或网址,使投资者得以透过网络迅速确认特定人或是特定机构是否符合各国法规的规定得以提供投资信息。[22]
  5、鼓励网络讨论区经营者以自律方式规范讨论区,例如自发性的采行良好行为规范(codes of good practices),若有可能建立遵守此等良好行为规范的机制,并能从自律与加强投资者教育双方面着手,将会对保护投资者与防止证券欺诈更为有效。[23]
  (四)关于境内监管机构对网络证券欺诈行为进行监管方面的建议
  1、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应该发布指南,告知市场参与者现有的国内证券登记、许可证和监管要求如何适用于互联网上的证券活动,并且提醒网上证券活动的参与者注意其他监管地区有可能会有其他监管要求。同时,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应当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使现有的法律、法规适应互联网上证券活动的要求,防止出现有关网络证券欺诈监管的法律盲区。
  2、各国(地区)的一般反欺诈条款要适用于所有的金融服务或证券行为,不管这些服务或行为采用什么媒介进行,也不管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是否已经批准了这些服务或行为。
  3、各国(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具有搜集互联网上有关证券活动信息的权力,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有足够专业人员跟踪互联网上与证券有关的行为,以便查处任何欺诈行为。
  4、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应该加强对互联网上证券行为的日常监督,同时,对互联网上未经授权的或欺诈的广告和证券发行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
  5、为了给查处跨境网络证券欺诈行为提供有力的证据,各国(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单独或与其他监管机构或立法机关合作,通过立法或者制定行业准则的形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保存交易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至少90天。此外,IOSCO还建议,各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互联网技术培训,以更好地查处方式和手法不断翻新的网络证券欺诈行为。
  (五)关于合作监管跨境网络证券欺诈行为方面的建议
  1、如果网络证券欺诈行为发生在一个监管机构的监管区域内,或者在监管区域之外的证券发行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的离岸活动对监管机构监管区域内的居民或市场产生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那么这个监管机构就可以对这些证券欺诈行为进行监管。
  2、对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上证券发行(不管涉及欺诈还是不涉及欺诈),证券监管机构在决定是否予以监管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但要指出的是,不是所有的监管机构都考虑相同因素,有的监管机构有可能考虑另外的因素。IOSCO所列举的这些因素是参考性的,增加或减少某一个因素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主张或放弃监管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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