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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产生的人性基础

  人的趋利性行为总是带来趋利的结果。法的产生基于人的趋利性。我对法的人性基础的论证到此为止了。其中有很多片面幼稚的地方势我自己尚未思考成熟的,但对于一点我是坚信不移的:人是世间万物的中心点。人性是人的所有思维和行为,乃至整个社会的构成,世界的运转的根源。就像休谟一直坚持的那样,以人性的角度来研究和处理社会中的问题,是一条自然的、根本的路径。在本文我肤浅的论述过程中,我相信人性是法产生的基础,也希望我确实触到了法冰凉的基石。
  
【注释】  (1)摘自《法理学》伯恩魏.德士著 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第30页
(2)摘自《社会契约论》卢 梭著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第19页
(3)摘自《社会契约论》卢 梭著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日内瓦手稿》
(4)卢梭本人即曾企图一个立法者,并于1765年写成《科西嘉制宪拟议》,为刚刚从热那亚独立的科西嘉岛制宪。其实践被证明是失败的。
参见《社会契约论》卢 梭著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第51页 第63页 第66页 第102页 第112页注释
(5)摘自《社会契约论》卢 梭著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译者前言第4页
(6)摘自《社会契约论》卢 梭著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第25页
(7)摘自《社会契约论》卢 梭著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第4页
(8)摘自《法哲学的特征》H.科殷 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 第152页
(9)摘自《社会契约论》卢 梭著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第3页
(10)见《逻辑学讲义》伊曼努尔.康德著 1992年版 第442页
引自《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第858页〈理性〉辞条
(11)摘自《人性论》大卫.休谟 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第625页
(12)摘自《人性论》大卫.休谟 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第527页
(13)摘自《社会契约论》卢 梭著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第4页
(14)摘自《社会契约论》卢 梭著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第48页
(15)摘自《法理学》]E.博登海默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第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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