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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人竞业禁止义务的商法透析

  二.控制股东(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责任形式
  控制股东从事竞业行为,会给本公司带来一种潜在的风险,这种风险来源于控制股东对于公司股权的控制力,将之不当利用后会损害公司利益,谋取个人利益。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积极责任就是归入权。归入权,亦称为夺取权,包括利润夺取(控制股东的非法收益)和推定信托(归入非法的竞业交易本身)。传统理论认为,归入权的行使由董事会决策、股东会决议、再由董事会执行,并且排斥股东的诉权。本文认为,竞业行为本身构成了对股东个人的侵权之债,应当允许少数股东(the minority shareholder)提起的派生诉讼。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消极责任,也就是关于承担责任的但书规定,构成了对于控制股东的豁免。这种有条件的豁免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主要包括:(1)让与。公司股东决议将商业机会让与控制股东。(2)放弃。公司代表机关主动弃权。(3)第三人拒绝。当然,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控制股东应就其披露了交易机会、业经公司非利害关系人组成的代表机关同意等承担证明责任。
  三.公司内部人责任风险的分散机制
  正如前文所述,基于信义义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与接受公司的内部处分。同时,由于大股东操纵董事会的事实普遍存在,控制股东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一种替代董事或者影子董事。控制股东的双重身份决定了他对少数股东同样负有信义义务。
  建构一种制度,既要足够严格,同时必须足够宽容。在追究公司内部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民事责任的同时,我们更应强化对于公司内部人决策权的尊重,通过多种形式限制、减轻公司内部人的决策风险。因为公司内部人的竞业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董事会批准的,笔者认为,除了董事故意、重大过失之外,董事对公司因为竞业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应当允许公司章程详细规定实施竞业行为的程序,充分体现公司自治。在以上两个层面上,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的确显得较为粗陋的。
  根据商业判断规则,公司内部人在没有违反公司章程和信义义务的前提下,因为不明智的决策而导致竞业行为有损于公司利益,应当允许免责——这将极大地鼓励人们积极担任董事。同时,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也是一种有效分散责任风险的机制。
  四.对公司内部人竞业行为的内外部监督
  股东会是内部监督主体的核心。在对竞业行为进行大会决议时,依照我国公司法之规定,采“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只要代表1/2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意就能通过。窃以为,这样的原则是无法保护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并且直接为大股东利用持股优势损害公司利益打下了一个极为不符合公平正义标准的基础。较为合理的方法是在公司法中规定,大股东在决议时的回避,切实保障决议的程序公正,股东会监督的力度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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