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承认和保护言论出版自由的
宪法第
三十五条的条文规定来看,
宪法条文对该项权利和自由的承认,不仅与国际人权公约确定的表达自由的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且还不能适应科技发展所带来的表达手段的丰富和人们表达能力的不断提高的新情况。从西方表达自由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国际、地区性人权条约的标准来看,表达自由日益成为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等自由在内的一组相关联的权利,美国还将表达自由的权利扩大到使用媒体和街道、公园、市政广场在内的公共论坛的权利和集体进行表达的自由(游行示威)、以及使用象征性言论的自由。而中国
宪法仍然沿用老套的言论出版自由,这不仅不利于对表达自由进行扩展性的保护,还无法从
宪法上确认和保护人们使用各种传播媒介和公共场所行使该项权利的自由。
其次,目前制约中国表达自由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还有
宪法司法化的问题。由普通法院(如美国的联邦法院)或专门设立的
宪法法院(如德国宪法法院)对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依照
宪法相关规定或
宪法原则进行审查,维护符合
宪法规定或
宪法精神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行为,撤销违犯
宪法规定或
宪法精神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行为,是防止立法专制和行政权力不当行使的有效手段,是维护
宪法权威,提升法治水平的重要保障。从这一点来看,违宪审查制度的缺失,是我们解决好表达自由问题之前,必须同时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