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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法律冲突中的法律选择方法

  在对一些可能产生于这些管辖权规则的法律选择问题作出分析前,必须首先对沙里阿法院有关婚姻事项的管辖权范围作一简单评论。在1961年,此类法院对婚姻事项的管辖权根据1961年《苏丹穆罕默德法律法院(修正)法》第3条的规定扩及于下列诉讼:在此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是可塔比(ketabia,即信仰《圣经》的女人)。1967年在1961年经过修订的《苏丹穆罕默德法律法院条例》被废除了,重新制定了1967年《沙里阿法院法》。该法第5条第1款保留了上面提到的五种管辖权规则。此外,该条规定又将沙里阿法院的管辖权扩及于这样的诉讼:在此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并非必然是女方——信仰《圣经》。这样,根据1967年《沙里阿法院法》,此类法院可以受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基督徒或犹太教徒的婚姻诉讼。在实践中,这种管辖权依据总是被当事人忽略。 另外,人们也普遍认为沙里阿法院不愿对此类案件行使管辖,[5](第269页)明显是因为沙里阿法的适用是以配偶一方或双方是穆斯林为前提条件的。后来在1970年这种管辖依据被废除了。只有在婚姻缔结时当事人一方是穆斯林,沙里阿法院才会对婚姻诉讼行使管辖权。
  目前的1974年《民事诉讼法》附件二中的管辖权规则为数不多,且内容含糊。第7-13条涉及沙里阿法院有关诉讼标的的管辖权,包括婚姻、离婚、未成年人监护、扶养、继承、赠与、瓦克夫(wakf,指宗教财产关系)及其他身份事项。但在过去非常重要的有关当事人宗教的问题,在该法中仅在两条规定中的一般条款中提及。该法第1条规定,附件中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穆斯林身份的诉讼”。该法第12条涉及沙里阿区法院(sharia district court)对接受其管辖和法律的当事人的管辖权。因此它有权审理涉及非穆斯林身份的诉讼,并可在此类诉讼中适用沙里阿法。对于这种通过当事人的同意而行使管辖权的规则,当事人不是穆斯林信徒非常重要。从更广义的方面来看,该条规定授权沙里阿区法院“审理任何不属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范围内的诉讼,如果当事人要求对其诉讼适用沙里阿规则”。从此方面来看,该管辖权规则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非穆斯林之间的任何诉讼,以及穆斯林之间并不涉及身份事项的诉讼。但目前的规则显然用语模糊且缺乏明确性。特别是,从该条规定的用语中不能清楚如果所有当事人都是穆斯林或只有当事人一方是穆斯林的情况下,该管辖权规则是否适用。也许该立法之所以规定不明确,是因为在1972年人们曾试图废除沙里阿法院及其管辖权。 看来立法者在1974年《民事诉讼法》附件二中将它们再次正式引进来时并非全心全意,也未进行深思熟虑。
  显然,这些管辖权依据可能会产生法律选择问题。举一假设例子(因为在沙里阿法院没有判例法),假设甲和乙均为穆斯林,他们根据沙里阿法结婚。从这些事实中,可以看出有两种或更多的属人法表面上与何种法律支配该婚姻的有效性的问题有关:沙里阿法和属人法或婚姻当事人所属的法律。不过,对沙里阿法院而言,它会适用沙里阿法,这并非因为婚姻的有效性应由婚姻举行地法支配,而是因为如果如该案例所表明的它对案件有管辖权,它就有权适用沙里阿法。如果根据另一属人法缔结婚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穆斯林,法院也会适用沙里阿法。同样,立法者在将审理涉及赠与的任何问题的管辖权授予沙里阿法院时,如果赠与人是穆斯林,它将法律选择问题仅仅作为管辖权问题看待。对于死者是穆斯林的继承案件也是如此。所以,由一位穆斯林作出的有利于另一位非穆斯林的赠与或遗嘱的效力应根据沙里阿法支配,并不是因为该法是赠与人或死者所属的法律,而是因为根据第53条规则或第16条的规定,该法是法院地法。如果赠与人或死者不是穆斯林,沙里阿法院就没有管辖权。当沙里阿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同意行使管辖权时,情况亦是如此。当事人默示选择的法律就是法院地法本身,这一点非常重要。
  这样,看来在有关沙里阿法院的立法中,下列观点得到大量支持:在属人法中,法律选择问题的真正答案存在于管辖权规则中。
  (二)地方法院 (Local Courts)
  通过管辖权机制来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趋势在地方法院中更为显著。根据1977年《地方法院法》,地方法院所实施的法律是“在其管辖权范围内现行有效的习惯(custom)”。“习惯”这一短语并非指单一法律制度。它是一个用来表示根据立法享有司法权的苏丹不同种族团体所具有的法律的复合名词。 通常,人们可能不会通过借助其宗教来规避地方法院的法律和管辖权。不过,在苏丹北部大部分人都是穆斯林,“习惯”具有沙里阿法和习惯法的因素,这也对地方法院的法律和管辖权造成一定影响。这种混合以下列两种方式出现:首先,这一结果是由于地方习惯对沙里阿法的调整而造成的,这种情况是因为环境的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形成的;其次,造成这一结果还可归因于这一事实,即在伊斯兰到来之前沙里阿法已部分但没有全部取代当时所实施的习惯法律制度。苏丹北部目前的立法趋势是,逐步在家庭法和继承领域废除穆斯林习惯。在穆斯林之间涉及此类事项的诉讼中,埃立姆(alim,即学习过沙里阿法的人)协助法院进行审理。虽然在身份事项方面可能会最终出现一个共同适用的法院地法,但有一点不容置疑,即地方法院在其他民事诉讼中并没有实施一个统一的法律制度,即使是在苏丹北部。每个地方法院适用的都是自己的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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