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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当前经济法学研究现状的检讨和反思

  检讨和反思二:经济法≠经济+法。在具体问题的研究上,"七分经济、三分法律"的现象仍比较普遍,有些研究成果干脆就是"两张皮"。众所周知,经济法的出现绝不只是出现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和学科,它更重要的意义是在法的历史上真正实现了法与经济的全方位的结合,改变了法制活动和法学研究的思路和规则,使法从高悬的圣殿上走了下来,贴近经济的实地。就经济法而言,经济价值、经济利益、经济效益等概念范畴以及经济分析方法、经济管理规则等的引入,使之与法律和法学实现了科学的结合。中国人民大学的刘文华教授是我国经济法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长期教导学生说,在研究经济法理论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贯彻"实事求是"的方针,"实事"就是从实际出发,"求是"就是寻求客观规律,"实事求是"是用我们民族的语言所表述的唯物辩证法或辨证唯物主义。我们都明白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道理和原理,但仍有很多人在真正用到这一原理的时候,却忘了理论应该联系实际,把经济与法有机结合起来,统一起来。经济法学是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发展中的学科,其理论研究必须重视国民经济运行的整体性和经济法律的整体性特征,必须借助于新的方法论来进行。一方面,要运用系统论的方法,从整体性上认识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对象系统,把握理论研究的目的、研究的方向和细节;另一方面,要运用控制论和信息论的方法,研究如何对国民经济进行有效的法律调节、控制和监督,注重信息的收集、处理和给出。这些对研究经济立法的可行性和完善化,研究经济司法和经济执法的适法性及改善措施,科学地总结经济守法状况、经济违法和犯罪形势以及发展趋势等,都是不可或缺的。经济法理论研究涉及诸多科学领域,除法学中的其他学科之外,其与经济学以及管理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等都密切相关,这些领域各自具有多门类、多结构的特点。因此,把原来属于不同领域的科学思想和材料,在新的条件下综合、加工、整理和研究时,就必须确定它们的性质、地位和功能,使之具有本学科所要求的本质规定性和表现形式。否则,把各类不同性质的概念、范畴和基本理论,以及各不相同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简单罗列、混杂在一起,必然会造成学科混乱,不利于经济法学的健康发展。
  检讨和反思三:中国经济法≠外国经济法。在对国外现有的制度研究上,一些人忽视矛盾论、分合论的对立统一方法,盲目照抄照搬,缺乏对我国国情的仔细研究,对经济法的本土化问题重视不够。现代经济法是"国家之手"和"市场之手"并存并用的产物,是协调解决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矛盾以及协调解决与社会整体利益直接相关的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矛盾的法律部门。生产社会化和国民经济体系化,使各国经济立法有着某些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但是,各国的经济基础不同,其经济立法的目的、作用机制、实施后果等不可能完全一致,同一理论可能受着不同的规律支配。因此,经济法律制度不能简单地从一国移植到另一国。简单移植,南橘北枳,无法达到发展我国经济法理论的目的。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采取的态度是批判地借鉴,这里的"批"是"批评","判"是"判断",那种认为"批判"就是全盘否定的观点,是一种先验性的误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应当表现中国特色,体现社会主义,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张显时代发展特征,前苏联的"计划经济法"理论和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法"理论,都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实际上,我国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从一开始就直接面对着各国经济法理论的现成研究成果,合理借鉴这些成果是避免走"老路"、走"弯路"的重要途径。任何科学的发展都具有继承性的特征,但继承是通过扬弃实现的,站在世界性成果起点之上的我国经济法理论,不可能全部抛弃各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既有成果,相反,它必须在吸收和改造其中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制度基础上,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从而获取新的进步。在当前的经济法研究中,应该重视辨证方法、历史方法以及比较方法的运用,尤其应加强对各国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比较,加强对各国经济法作用机制的比较,分析其国家制度、政治经济条件、法律意识、历史传统、民族特点和习惯、地理环境、国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等,防止"一概排斥"和"一概照搬"两种错误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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