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认被审查的个人所作所为必须存在对英国发生不利影响的真实可能性,但是我不认为它必须是直接或即时即刻的。是否存在真的可能性是必须由部长衡量的事,而且应与发出驱逐命令可能给个人造成的不公相平衡。”
Lord Slynn强调委员会应根据内政部长的职责适当考虑其的评定和结论。 Lord Steyn同意Lord Slynn的论证,还补充说“民主国家有权捍卫自身,而且对反对恐怖主义和还击恐怖分子策略而言,行政人员是国际合作需要的最好判断者。” 在否定委员会对民事证据标准的依赖时,Lord Steyn提到了2001年的911事件。 他以承认得到充分论证的如下立场作结:国家安全问题并未超出法院的能力范围,但是,他说,“国家的法院必须十分看重行政人员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看法,这具有不证自明的正确性。” Lord Hoffmann接着这一话题说,委员会没有认识到司法职能源自分权的内在限度。 这导致其有必要“在证据的评估和判断事务上向最初的决定作出者表示适当的遵从。” 这种约束并不会限制委员会受理上诉的管辖权,不会限制它顺从“有关问题性质和内政部长与委员会在决定作出程序和责任方面差异的通常认识”。 Lord Hoffmann在附言中说:
“我写成这篇讲稿大约三个月后,纽约和华盛顿最近的事件发生了。那些事件是一种提醒,提醒我们在国家安全事务中,失败的代价可能相当高。对我而言,这似乎强调了:有关在外国支持恐怖分子活动是否构成对国家安全的威胁这一问题,政府的司法力量有必要尊重国王的部长们。…如果人民要接受这种决定的后果,就必须由那些人民选举并可以罢免的人来作出这些决定。”
该判决认可了一种对“国家安全”的非常宽泛的解释。必须遵从行政人员因为其具有民主制上的合法性,——特别是有时是因为危机——,这种观念带来严重的问题。Lord Hoffmann的评论暗示了,行政人员在公共危机中有可能超出法治的正常应用,对于法律是什么作出自己的判断。在我看来,法治原则不允许司法机关这样放弃责任。这种方法的风险是对个人基本性的不公正。
正如,Trevor Allan提出的,焦点当然应该放在所提供理由的性质上。 主要的问题应当是个案中法律论点是否值得支持。法官主要因为行政人员基于对国家安全受到威胁相当空泛的评定而遵从是有问题的。认为在国家安全领域个人的人权和公民自由存在更高的风险,会加强这种观点。正是在这些情形下法治原则得到检验。赋予行政人员观点以决定性的重要性,法官并未摆脱其责任。法官是采取一种有关法律含义的观点,而不是遵从行政人员偏爱的含义。如果法字不这样做,他们就在冒放弃一种法治价值,即保护个人免受专断权力侵害的风险。为什么上议院愿意坚持其在Shah/Islam与ex parte Adna案而不是Rehman案中的进路,在我看来仍不清楚。
尽管处理的是不同的问题,A and others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案中相同的趋势是十分明显的。该案中,被依据2001年《犯罪与安全法》中反恐怖主义规定拘留的许多人提出申诉。该法,以及2001年《1998年人权法(注明部分不适用)命令》都是2001年9月11日恐怖主义袭击之后引入的。2001年法允许内政部长无限期拘留被怀疑与恐怖活动和组织有关但无法将其驱逐、引渡或遣送(remove)出英国的外国国民,此规定受到质疑。政府废止了公约了第5条,因为这些规定的特定目的是为了允许无限期地拘留特定个人(要符合规定的保障条款)。SIAC认为,该措施实际上是歧视性的,与欧洲公约第5条和第14条相抵触,因为它们并不平等地适用于英国国民。
在对SIAC裁决的上诉审中,上诉法院得出了不同的结论。遵循与Rehman案相似的进路,Lord Woolf说:
“有关国家安全要求什么的决定是如下的种类的决定:它们要求法院向部长表现出相当程度的遵从——因为后者更适合评定需要何种行动。”
Lord Justice Brooke采取了相似的推理路径。
上诉法院认为,英国国民与外国国民在此情境中并不处于相同地位。Lord Woolf指出,本案中的非国民拥有的不再是居留的权利,而是不被遣送的权利。 这就将其困境与国民的区别开来了。他也强调了,国际法承认国民与非国民待遇之间的区别。法院认为议会有权限制对待外国人的措施,因为欧洲公约第15条允许停止适用的条款只限于“紧急情况所必需的范围”。Lord Woolf认为,第14条和第15条之间的张力具有重要影响。部长只在必要时才有义务停止相关条款的适用,扩大无限期拘留的权力——Lord Woolf说,——将与这一目标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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