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申请人都是被拒绝资助的寻求庇护者,其被拒绝的理由是他们未在进入英国后“合理可能地尽快”提出请求。申请人质疑拒绝决定的合法性,并主张他们的人权受到侵犯,因为拒绝提供资助意味着他们无法获得食物和住处。Justice Collins认为,该政策是不合法的。他在决定作出程序中发现了瑕疵,即未能考虑个案特性。他的结论是,存在违者罚款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禁止酷刑、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对待或惩罚)和第8(1)条(隐私权利)的真实风险,理由是一旦拒绝给予福利,个人将被置于赤贫境地。他也认为,质疑原来拒绝资助决定的、有瑕疵的程序违反了第6条(公正审判的权利)。在他的判决意见中,提到了如下事实:威斯敏斯特的人权联合委员会(Joint Committee on Human Rights)已经根据第3条和第8条指出了可能的问题。内政部长因此在立法阶段就可以获知有关问题的信息。
内政部长提出了上诉。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澄清了2002年该法相关条款的含义,特别与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有关的条款。但是,该判决意义更重大的方面与对程序的整体公正所作评价有关。法院认为,该程序是不公正的,理由包括:面谈过程有瑕疵;未充分说明面谈的目的;内政部长未考虑相关个人的想法;运用了标准化形式的问卷。内政部长选择不上诉,庇护程序有望被改变。
本案的重要性在于对所适用程序的严格审查,以及在上诉法院的一审中,强调了对每一个案作适当评估的重要性。法治在这方面的适用有时会被忽略,但是在对寻求庇护者不利的情形中,对公正程序和需要考虑的特定事实的强调是极其重要的。在此,法官发挥了重要作用以确保法律面前的平等对于每一个人都具有实际意义。对公正的强调在处于快速反应压力下的庇护程序中至关重要。
对庇护程序的严格评估久已有之。关注庇护程序的一个早期案例是Bugdaycay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该案申请人被批准临时居留英国,但超出了指定期限。他们被捕了,并承认他们在来英国的原因上撒了谎。他们说,他们不希望回去因为害怕会因为他们的政治活动而被捕。他们对庇护的申请被拒绝了。正如Lord Bridge所承认,这是上议院第一次不得不考虑1951年公约。 在否定申请人的主张(移民规则禁止他们迁移)时,Lord Bridge指出,事情在根本上是应由移民官或内政部长决定的事实问题,因此在法院只能(在那时)根据Wednesbury原则才可对之提出质疑。 他说:
“没有理由将由难民身份请求引发的问题当作该规则的例外。”
前三位申请人也试图论证,英国应当采取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UNHCR)执行委员会所建议的相反的行动,而这违背了1951年公约第35条约定的义务。 第35条包含了成员国家在UNHCR履行其职能时与之合作的义务。对此,Lord Bridge说:
“我对那个问题不发表意见,因为对我而言,它看来既不必要也不可取,立法会(House)应当努力将之解释为一种具有如下特性的工具:它在地方或解释性法律中并无约束效力。”
Lord Bridge否决了他们的主张。另一申请人(Musisi)的情形引发了一个不同的问题。他是乌干达人,内政部据此认为,即使他是难民,也没有什么阻碍他回到肯尼亚。要处理的问题是:是否存在可用的根据在司法审查中挑战将Musisi移至肯尼亚这一裁量性的决定。对此,Lord Bridge指出:
“对移民局处理申请人庇护申请的方法的详细审查提供了重大关注的理由。”
Lord Bridge对于由移民官主持的最早面谈十分严格。 看到如此重要面谈由一位对原籍国一无所知的移民官员来主持时,他特别惊讶。 该移民官有效地拒绝了申请者的主张,但这种看法并不是内政部的最后的依靠。内政部在本案中倾向于让难民身份问题“悬而不决”。该论点的核心在于他可以被送回的安全国家(肯尼亚)是存在的。在说明法院在司法审查中作用的限度后,Lord Bridge指出:
“在这些限度之内,法院应当——我认为——有权根据一项行政决定所处理问题的严重性使该决定接受更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它绝不存在瑕疵。所有人权中最根本的是个人的生命权利,当被质疑的行政决定据称可以将申请人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时,当然要对该决定的根据进行最用心的审查(anxious scruti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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