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Dicey而言,非依法律,没有人应受惩罚;法律面将人人平等(意指所有阶层的人均受法律约束);法律须由普通法院执行(administer)。 他的核心观念是:法律应同样适用于官员和公民;更偏向于权利的特别保护而不是笼统的权利宣告。Dicey所界定的主要论题显然属于反映了对专断权力的不信任以及法律面前平等义务的一种法治概念。这些核心价值支持着现代人对法治的理解,即使其认为法律在性质上是可争辩的。我认为,这些价值对于边缘团体(marginalised group)有着特别的重大意义。我对这种进路所反映和试图促进的价值比对它在法学理论中如何归类更有兴趣。
最后,有人倾向于将法治当作政治修辞,从而认为法治是实现社会变革的潜在障碍。在这些人看来,就无法确定而言,法律秩序天然地就是政治性的。换句话说,法律仅仅反映更广泛社会中的权力关系,应当以策略性和工具性的视角来对待它。对法律秩序的义务由此成为权宜性的,法律被当作在适当的场合促进更广泛政治斗争的工具。人权领域内,人们经常讨论这种对法治的策略性态度。
有关法治含义的不同意见反映了法与政治的基本争议。我自己的观点是:以坚持实质法治观为目标的现代方法仍更有说服力。传统的法学理论在此方面并不总是有帮助的。我相信此目标会突显出法律及其不同价值基础的可争辩和动态性质。 焦点应对准法律论点的实质,——在英国,有时恰恰相反,争论的焦点沉闷地集中于组织。那些价值中有许多在Dicey和其他人进路中有反映。法律面前平等的理念与对专断权力的不信任是其中的组成部分。注意力由此转向法治在促进一种普遍的理性合法化(rational justification)政治文化及支持它的价值方面的贡献。该主张是,它意味着某些东西,——用实质性的政治术语来说,要受法律秩序约束;这与基于个案控制的裁量权恰恰相反。法治,按这种理解,对于建构一种人们受到平等对待的民主文化至关重要,而争论就转向与严密关注作出决定者相对立的法律论点。
但是,这与难民和庇护寻求者有关的争论有何关联?这一定会造成不稳定和不确定吗?这些是真正的问题,而且许多民主政制在保护庇护寻求者方面并没有值得自豪的记录。不过,法律秩序创造了以制定法规范还有——经常是——基本的宪法规范和价值为基础解决争议的机制。法律是可争论的,但是,并不是无法确定的。转向理性主张作为一种使争论超越当前有关“谁作决定”的成见的方法,颇有说服力。执着于决定作出者最终会削弱宪政民主制度对弱势团体的保护,有时还会恶化英国民主秩序中的威斯敏斯特行政人员(Westminster executive)支配地位问题。由此,这不仅仅是法学理论上的争议。它在此法律领域具有实际意义。重点应当放在对庇护政策条款持续不断的交流上,只是要在法律秩序限度之内。该限度保护着弱势地位的个人和团体。法治的政治理念不仅对一国之内的公民,而且对在该国管辖权内的所有人都至关重要。特别地,这是因为法治促进一种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民主文化。在庇护领域,这一点的意义尤其重大,因其有助于在此存在高度争议的公共政策领域内鼓励一种合理的方法。就法律论点而言,法律之下的政策合法化必定值得重视,不只是基于其谱系。在庇护领域,法官基于部长被最恰当地安排着作出决定而遵从行政决定,理由并不够充分。在我看来,法官有义务处理法律论点的实质,即使在移民、庇护和国家安全相冲突的情形下也一样。在这方面,Dicey对普通法院的强调和对裁量权的担忧在庇护法律和政策中仍有意义。我认为,该方法的力量在于尊重个人及其所暗含的基本的公正原则。在庇护法领域,政府和公共行政机关经常承受强大的压力要速见成效,坚持每一个人的重要性就特别重要。信奉法律(legalism)由此具有了伦理维度。
裁判庇护事项
法律框架
英国的庇护法在最近十年作为公法的特定领域而发展起来了。 现在拥有范围广泛的制定法框架和内容丰富的案例法体系。 另外,1998年人权法案改变了人权语境,该法的全部影响则要经过时间考验才能作详细评估。 我在本部分的目的是集中关注法官在英国庇护程序中的角色。
法治对于政府包括行政部门在内的所有组织都有意义。威斯敏斯特议会曾无数次就庇护事项进行过辩论,在最近十年采纳过几项立法议案。政府政策通常在法院审查,这种对政策的司法评价,使基于本章的目的而进行有用的案例研究成为可能。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政府、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和法院之间的动态关系。迹象并未表明高级法官有意损害庇护政策。有一些案件中,法官就庇护法的渐进发展采取了强硬态度。但是,高级法官,表现出对行政政策取向有着特别清醒的认识。由此带来的危险是:过分地遵从决定作出者而不是法律论点的实质。这种结果困扰着英国那些关心人权的有效法律保护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