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路法院应当去掉“铁路”

铁路法院应当去掉“铁路”


张进德


【关键词】铁路运输法院;铁路系统;铁道部;违宪
【全文】
  为学生开设了几门诉讼法方面的课程。每逢第一堂课上,必然会涉及到在现代法治背景下诉讼活动的大体要素构成和基本精神。诉讼务必是由三方主体共同进行的活动,其中作为诉讼两造的当事人要平等对抗,而作为裁决者的法官要中立至上。从理论上很容易说服学生,但最近遭遇的一起诉讼却令自己对现代诉讼精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某些方面的贯彻产生了深深的疑虑。
  笔者与同事起诉铁路部门同价不同票案遭到了某铁路运输法院的拒绝,并且不予出具不受理裁定以切断了我们用上诉进行救济的途径。我们亲身体验到了在铁路法院状告铁路部门的艰辛。其实之前也接触过诸多关于由铁路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报道,此类案件大多是铁路部门作为被告一方的,而原告胜诉的可能性往往又是小得可怜。其中并没有什么魔咒支配着此类诉讼的宿命,起决定作用的很大程度上正是铁路运输法院的建制本身。
  在我国目前的法院组织体系中,除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外,还存在着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若干专门法院系统,铁路运输法院也是其一。地方各级法院依行政区划设立,专门法院则依特定的组织系统或特定范围的案件而设,如在铁路系统,按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建制分别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虽然在司法实践上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其法官也要受到我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约束,但在行政、党务、人事关系等重大事项于很大程度上要受铁道部、上级铁路局、同级铁路(分)局的领导抑或牵制,办公经费、工资、福利待遇要受铁路系统经济效益的影响,可以说是专为这一系统而设立的审判机构。
  实际上,诸多专门法院的设置都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铁路法院便是其中最为瞩目者。在那样的时代,国家一般在各系统的内部分配调拨资源,每一系统同其它部门发生联系的机会并不多,彼时铁路法院在民事审判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解决铁路系统的内部纠纷。然而,计划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了,市场经济的元素愈来愈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铁路系统也已经转向企业化的经营,甚至开始引入民营资本,它因长期垄断而潜伏的矛盾也开始爆发出来,同外部的经济纠纷数量在大幅度上升。试想,企业如何能够设置自己的法院呢?由于现代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许多案件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法院可以允许按照不同专业进行设置,但没有任何理由去按照某一产业甚至企业进行设置。汉密尔顿曾常识性断言:“就人类天性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故若如此,那句“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古老法谚首先便被蚕食殆尽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