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交涉学作为一门法律科学课程,从宏观角度需要解析社会结构特征,从微观角度需要解析社会主体的品性。此门科学需要用历实和现实整合观察的视角,观察社会舞台中的角色及其表演方式;需要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结合的方法,剖析社会主体在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科学方法下显现的特征。甚直我们需要引用军事科学的方法,完成法律交涉过程中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举一个例,如果我们法律交涉的对象从基因科学的角度观察是一个愚顽生物体,法律交涉科学家就不宜用艰深的法律原理去从事说服工作,而是要使用浅明易懂的说辞——如果是一个交涉性的报告文书,就必须简练,仅仅和最多阐述两三个观点;如果“太复杂”会破坏社会交涉中的信任。
作为传递、总结中国法律智慧的一门课程,法律交涉学是碎片性的实用知识作为知识构件的知识,这门学科的案例解析包含着对社会整体属性的解析——虽是知识碎片,但反射社会本体,其分析深度却完全是从社会细胞运动的细微层面建构的。通过这门科学显微作用的发挥,法学生将接触到社会的真实,感知法政复合型社会与法治社会实现法律理想的方式差异。法律交涉学的知识性传递,可能会巨大地缩短法学生适应社会的时间,从而避免法学毕业生在法律服务初期处于无所适从状态,弥补法学教育伦理的现存缺憾――法学教育如果不和就业能力相联系,或者说教育不和就业能力相联系,是欺骗性教育。大而空,以及小而玄的学术倾向,导致中国法律智慧在知识殿堂几无立锥之地。有人抱怨说:中国没有法律智慧;但是罕有志士对本土法律实践的愚昧性进行解析。法律交涉学一般是分析法律智慧的建构进程的,但是法律交涉学也应当分析法律交涉过程中发生的错误。既不学习智慧,又不反思错误,不在社会的法律交涉中去区分对错,将无助于法律人判断能力的提升。
我们知道国外许多成功的律师在收获财富后便成为了大学的法学教授,专心于法律智慧的传递。但是在中国,法学教师罕有先当律师再当教师的,因此中国的法学教师从生活资历上本身有法律交涉经验方面的缺陷。虽然有不少法学教师也兼职律师,但是从职业伦理上讲这并非恰当——因为教师兼职律师后,往往在教师职责方面就不甚敬业了。因此,法律交涉学的适格教师,需要从已经将生活重心从“建设物质文明转向建设精神文明”的成功律师群中去寻找。
我们有必要建立一门新的法学课程——法律交涉学,改善法学学徒对社会法律运作知识的缺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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