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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视野

  (3)权利范围
  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就是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实际上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权能。知识产权是一系列权利的组合体,而且,知识产权种类不同,权利构成也不同。权能的设置及多寡反映出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强弱。因特网普及之初,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或多或少呈现出无序的状态,原因之一就在于作者在著作权法上没有据以有效制止的权利,尽管可以从现有的规定中推导出与此类似的权利。著作权法于2001年10月份修改之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明确规定则使这种无序状态得以缓解,只是作者行使这一权利仍有诸多障碍。在专利法中,许诺销售权的增设就是因应了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这显示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上升态势。
  (4)时间范围
  时间范围就是指知识产权依法受保护的期限。有期限保护是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之一。保护期限的长短是主权国家立法机构基于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进行决策的结果。在有效保护期内,权利人可依法自由行使其享有的知识产权,社会公众仅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合理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除此之外,必须经由权利人许可并支付使用费,否则,就有可能被追究侵权责任。因此,保护期的延长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美国近十几年来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延再延,即是明证。
  (5)地域范围
  在本质意义上,知识产权仅在依法获得授权的主权国家管辖领域内有效,超越这一领域,权利人便不能再行使其知识产权,他人则可以自由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然而,随着国与国之间贸易往来(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的增加,知识产权仅在授权国范围内有效显得愈加不合时宜,于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及多边协定就应运而生。巴黎公约及伯尔尼公约就诞生在这种背景之下。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一体化保护也呈强劲发展的态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就能很好地说明这一问题。知识产权的一体化保护大大扩张了知识产权的有效地域范围。
  2.知识产权的限制程度
  如果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从正面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那么,就可以说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则从反面限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知识产权的限制程度反映在权利限制手段的配置上面,具体说来,就是采取何种形式的限制措施以及限制措施的具体规定。就知识产权的限制措施而言,主要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
  (1)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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