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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之有法与教无定法——法学教学方法的回顾与思考

  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判例法是其主要特征,判例是其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在英美法系国家,各大学法学院主要以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为基本目标,从学生刚进校学习时就以具体的案例为学习内容,并通过对案例的学习分析逐步形成和加强法律意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完成学生的法律训练。所以,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分析案例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大量使用案例教学法。
  在美国,独立前的法律教育像英国一样是以学徒方式进行的。独立后一些大学开始尝试正规的法学教育。朗代尔1870年成为哈佛法学院的院长后,开始对美国法学教育进行大规模的改革,包括他首创的案例教学法。有趣的是他的案例教学法恰巧是他努力学习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的结果。他在哈佛大学法学院1887年的庆祝会上说:在英语国家中,法律是通过实践和管理方式学习的;而在其他的基督教国家中,法律是在大学中讲授和学习的。他的目的是建立一间效法欧洲模式的法学院。朗代尔在其著名的《合同法案例》一书的前言中说:“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每一个原理都是通过逐步的演化才达到现在的地步。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漫长的、通过众多的案例取得的发展道路。这一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案例。因此,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如果不是惟一的——途径就是学习那些包含着这些原理的案例。”[4]
  案例教学法是英美法系法律传统结构的自然选择,在英美法系国家里,毫无疑问,判例就是法律。其中,诊所式法学教育,将案例教学法推向了极致。诊所式教学法是一种从案例教学法发展出来,并借鉴医学院的临床教学方法的一种全新的法学教育方法。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首先在美国各法学院兴起,诊所式法学教育一方面吸收了案例教学法的精髓,即经验式的教学方法,另一方面又在形式上借鉴了医学领域的临床教学模式,强调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来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法律实践能力,从而加深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5]
  三、
  一个国家的法学教学方法和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相适应,我们只可借鉴,不可照搬。闭门造车固然不对,全盘移植也不可行。
  一种教学方法的形成和运用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任何一种方法都可能有效地解决一些问题,但又不能同时解决另一些问题,那种包罗万象的、适用一切的、一成不变的教学方法是不存在的。由于不同的法学教育性质和目标,英美法系强调职业教育,以培养律师为基本目的,决定其法学教育注重采用法律实务技巧训练的判例教学法;大陆法系是一般学科教育,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学法律院系的教学目的是提供理论基础,是法律科学研究,而不是法律职业训练;教学法上强调教师的系统讲授,旨在向学生传授知识;法律规则比较注重抽象,教育内容和教材也注重对较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法学教学方法的运用也受不同国家的法律传统的制约,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学教学方法也是一国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的内容,英美法系的以判例法为主的普通法传统、法官的显赫地位和作用以及具体、系统的判例汇编,使得案例教学法既有可能也有必要;而大陆法系是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加之法学家长期钻研法律的传统及其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使得法学教学呈现理性化的特点,注释主义是法学教育的主要倾向。自然,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因其内容的差异应采取不同的方法;大班、小班还是小组授课,是否采用多媒体,是否利用网络,是否有教材或指导书等等因素的不同,也会对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运用产生影响;对于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等不同的教学对象,也应区别对待,而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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