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于2001年9月1日起实施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用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农民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其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利息,二是按其累计缴费年限计算的补充部分。当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办理接续、转移手续,也可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今后再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新参加人员办理。
广东省的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农民工应参加养老保险,当其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本人申请可以将其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此外,在东莞市还对外来民工实行了大病保险。
在失业保险方面,国务院的《
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参加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各级政府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做了一定的规定,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现实状况并不令人满意。其突出表现为:第一,农民工最关心的医疗保障、失业保障、工伤保障基本处于真空状态;第二,普遍存在的状况是劳动监察严格的地方和时候,企业和农民工参保的就多,否则能免就免,多数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根本就不知道可以参加社会保险,更谈不上主动争取社会保障权利。[10]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农民工享有的社会保障与国际劳工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其突出的表现为:
第一,失业保障的严重缺失。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制下,农民工没有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在失业期间,农民工多数是靠自己过去的积蓄维持生活,没有积蓄的不得不离开城镇返回农村。据调查,33.5%的农民工在城市里都有过失业的经历,而在这些有过失业经历的农民工中,有长达6个月以上失业经历者大约占30%。[11]城市农民工失业后,没有1例得到劳动单位或地方组织的救助,他们完全处于城市的社会保障网络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