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
(一)从绝对主权到相对主权
主权又称国家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立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这表现为:1,对内最高权,即国家对它领土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2,对外独立权,即国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排除任何外来干涉;3,自卫权,即国家为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必备的条件,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确认的一条基本原则。丧失主权,就会沦为其他国家的殖民地和附属国。主权和领土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根据主权对属于它的全部领土行使管辖权,反过来,主权也必须有领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早期国家法反映欧洲政治社会的变迁,强调绝对主权(absolute territorial sovereignty),此理论认为国家权威非但在领土内是至高无上的,而且也不存在有其他更高的权威或者国家法律可以约束其主权行为。如第一个真正全面阐释主权精义的第一人布丹,他把主权说成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 就主权的性质来说, 布丹所谓的主权是一种绝对、永久、不可分 , 而且必须由一人或一个机构掌握的权力。简单地说 , 主权有三个特点: 绝对性、永久性和不可分性。在国家的对外主权问题上,第一个进行系统阐述的是荷兰法学家格老秀1625 年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中认为:“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至此,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概念基本形成。随后,霍布斯、洛克、卢梭从主权的归属和行使等角度提出了君主主权、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等不同观点,在主权的本质问题上,政治思想家们的看法基本保持了一致,即主权作为一国最高权力,具有独立性、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进入20世纪后,国家的互动关系增加,使得国家法的发展广受各国的重视和支持,绝对主权理论有修正的必要,于是有限领土主权(或相对主权relative sovereignty)理论逐渐取代了绝对主权理论。
(二)限制国家主权的具体表现
20世纪90年代以来,加速发展的经济全球化浪潮几乎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正在改变着世界经济甚至政治的结构和性质。改变着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界限,使国家边界变得模糊,原有的国家主权观念逐渐淡化,“非民族国家化”,“非主权化”逐渐成为全球化形势下的论调。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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