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与侵权行为法的关系极为密切,但是在德国法律中是有区别的。一个典型的事例是:甲和乙,工作是在桌子上敲开石头,甲敲的石头碴溅在乙的眼睛里,造成损害。那么,乙对甲是否有请求权?在此情况下,处理时一般会考虑到《德国民法典》的第823条,但是该条对此并不适用,乙对甲并不享有请求权。这种法律的思路叫做“企业责任的解除”,它的作用是侵权法让位于
保险法,由
保险法来调整这样的法律问题,并不适用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也不适用侵权行为法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这种对企业责任的除的做法已经覆盖了全德国。这样选择的理由是:第一,保障赔偿金支付的可能性;第二,是保障企业的和平生产环境。
第一,保障赔偿金支付的可能性。一个企业能够支付赔偿金的能力肯定不如保险公司,不如工伤事故险,因此,最好的、最有能力的赔付机关就是保险公司。企业责任的解除可以避免一些企业不景气时的赔付风险。另外,从受害者的角度考虑,如果确认事故,采用业主和造成损害的同事进行赔偿的方法,如果他们一旦没有能力进行赔偿,就要由受害人自己负担损害。因此,采用企业责任免除的做法保障支付的可能性,也就避免受害人自己负担损害的危险。比如,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治疗、康复,一般需要20万欧元,这对任何一个侵害者来说都是一个极为重大的负担和挑战,都会使受害者处于赔偿的不确定地位,而工伤保险就是最好的保障。
第二,保障企业的和平生产环境。保险公司处理工伤事故的赔付问题,可以确保企业内部的和平氛围,避免在同事之间、雇主和雇员之间形成争议因导致生产环境的不稳定状态情况的出现。这也是雇主责任免除的原因之一。
应当注意的是,在工伤事故险中,如果是在途中发生的,只有造成身体的损害的,才可以适用工伤事故险,财产损害不在此限。但造成身体的替代物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例如假肢、眼镜、假牙的损害等。
在工伤事故险承担了赔付责任之后,是否可以向直接侵害人追偿?分为两种情况:第一,一般的工伤事故追偿原则是:工伤事故险的保险公司有权利进行追偿,享有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权须要以重大过失为条件。第二,在途中遭遇车祸发生损害的,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自动转移给工伤事故险的保险公司,工伤事故险的保险公司就自动承担其对受害人的赔付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了责任之后,就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区别在于:如果是一般的工伤事故,则有重大过失的,保险公司取得代位追偿权;而途中事故,请求权自动转移,保险公司享有完全的请求权。不论何时,受害人都不能因为工伤事故得到双份的赔偿金。
这两种请求权,是不同性质的请求权,前者即一般事故的请求权是依据社会保障法第110条,是从保险到赔偿,再到追偿。而后者是社会保障法第116条,在交通事故的一瞬间,请求自动转移、全部转移,在受害人的请求权之内请求赔偿。如果受害人请求权因法定事由而丧失的部分,则追偿权中的这一部分也随之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