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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与荷兰侵权行为法考察工作日记(二)

德国与荷兰侵权行为法考察工作日记(二)


杨立新


【全文】
  二、德国工伤事故的法律适用
  六月六日上午 德国石煤股份有限公司
  今天上午访问的是德国鲁尔区赫尔纳市,德国石煤股份有限公司,接待的是迪尔克•达姆先生,他是德国矿工工业协会的法律顾问。介绍的是德国政府提供的劳动预防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措施,以及采矿工人享有的工伤事故保险和补偿请求权。
  达姆所在的德国采矿业工业协会,是一个公法人实体,在矿工出现工伤事故、职业病的时候,协会给矿工提供法律保障。日常工作是如果有一个矿工对工伤事故的决定不服,告矿业协会,就会代理矿业协会出庭。
  德国石煤公司在赫尔纳市,这是一个小城市,有15万人,石煤公司的总部在这里,但是它的矿山在德国的各处。
  报告题目:德国工伤事故的法律适用
  报告人:达姆先生
  一、关于德国的工伤事故类型
  德国的工伤事故实际上是分为三种的,第一种是工伤事故,第二种是职业病,第三种是工作途中遭遇交通损害。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工伤事故是指突发性的事故,矿工因工作遭受人身损害,定义为事故。
  与工伤事故相对应的是职业疾病,主要是指职业病列表中规定的职业疾病。例如,与矿工工作息息相关的疾病,噪音引起的听力障碍,矽肺,还有长期跪着工作的膝关节疾病。这些疾病都是长期积劳成疾而形成的疾病。
  相比较起来,工伤事故是突发性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而职业疾病则是长期积累而罹患的疾病。不管是哪种,它们都是对矿工身体造成的负担。如果是职业病,必须是达到六个月不能进行正常工作。六个月的时间,是从第一次进行这种疾病的治疗开始,到了六个月的时候,就可以请求提前享受工伤事故的养老定期金,享受工伤事故的待遇了。
  关于六个月的时间,是立法者的意图,是1996年制定、1997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保障法》。在这之前,是已经使用了90年的《帝国劳动保障法》,现在的这个保障法是第七部保障法。关于六个月的时间界限,是职业病的界限,而工伤事故是突发的事故,因此没有时间的限制,发生了工伤事故,得到确认之后,就可以请求工伤事故的100%的养老定期金。
  矿工在工伤事故之后除了可以享受养老定期金的赔偿之外,还可以请求康复训练。康复训练包括三个内容:第一,是医疗康复,进行治疗,手术,等等,使身体得到康复。第二,是进行职业再培训,从而达到再就业的要求。第三,是社会康复,使受害的矿工重新走入社会生活中去,使他得到社会生活的保障和支持。例如,一个矿工事故截瘫,可以得到100%的养老定期金。矿工往往希望得到养老定期金,因为钱更重要。但是,国家认为,对受害工人的康复更为重要,因为康复可以使受害人恢复劳动能力。首先是治疗康复,进行训练;之后进行职业再培训,使其恢复劳动能力,能够再就业;最后就是进行社会康复。截瘫的矿工只能坐轮椅,那么他的不适合的家庭设施就要改造,门、楼梯等,都要进行改造,以利其活动。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一个工人截瘫了,又跟另一个女人结婚了,住在女人的家里,因为这个女人的家不适合截瘫病人的活动,因此,就对女人的房子进行改造,前后进行了七年,结果七年过后,两个人离婚了。尽管花费了昂贵的代价,但并没有使其终身享用。不过这也是对职工福利的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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