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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案件的侦查及其应当注意的问题

  我们证明深房集团投资成立深圳市数码港投资有限公司这个信息在2000年6月19日公告前是内幕信息,那之后呢要证明叶环保、顾健能够知道或者说获取这个信息,这个就很好证明,从他们两个在公司的位置,两个人的关系,两个人参加会议记录等都可以证明。 
  第二个步骤要证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这个就比较好证明。这个就需要一条线、三步曲:“钱的来源——在内幕信息公告前买进股票——在内幕信息公告后卖出股票”。我们收集了西飞铝业的张耀、林芝、魏义华等人的证词,证明西飞铝业借钱给顾健的经过、叶环保在借钱过程中的行为、顾健利用内幕消息炒股的情况,收集了顾健借用西飞铝业资金炒股的来源、流转凭证 ;我们收集了江南证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张健的证词,证明其应叶环保的要求为顾健提供炒股帐号与作为担保炒股资金的监管人,途畅公司总经理徐文达的证词,证明其应叶环保的要求为顾健托管资金,收集了顾健与张耀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书,证明西飞铝业将1000万元打入江南证券的叶健军的帐户,江南证券与"后美华"、"叶建军"签订的协议书等,这些证据非常清楚地证明了顾健进行内幕交易所需要的资金来源 ,为买卖股票所做的犯罪预备。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二000年五至七月、二00一年全年股票《每日行情列表》、顾健的供述等证据非常清楚地证明了顾健在内幕信息公告前买进股票、在内幕信息公告后卖出股票的犯罪事实,顾健在2002年5月15日至19日将人民币1000万人民币买入深深房股票,同年7月26日至8月10日,顾健将深深房股票全部抛出,盈利78万余人民币,除西飞铝业的借款本金与利息后获利42余万。 
  从以上两个步骤所收集的证据,我们完全可以证明叶环保、顾健利用掌握、知悉的"数码港揭牌"内幕信息,共同完成股票交易,共同构成内幕信息罪。 
  对于另外一个信息“深房集团将其持有的汕头海湾大桥股份转让事项”,人民法院为什么没有认定为是内幕信息呢?顾健于2001年1-3月间向张耀、魏义华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实施了买卖深深房股票的交易行为,即在深房集团所持有的汕头海湾大桥股份转让事项信息公开之前买卖了深深房股票。据顾健的多次供述称,借人民币600万元炒深深房股票主要想利用"春节前后股票都会有一波行情"。她也提及到深房集团要拍卖汕头海湾大桥股份的消息。但在此时,难以认定这一消息是对深深房的股票有重大影响的内幕消息。因为深房集团董事会于2001年11月28日才研究决定同意"关于授权董事会决定出让我公司持有的广东汕头海湾大桥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于2001年12月3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在2001年11月28日前,深房集团转让汕头海湾大桥股份的意向买家都没有确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2001年11月28日之前深房集团有转让汕头海湾大桥股份的举措。也就是说,2001年11月28日之前深房集团有转让汕头海湾大桥股份的意向不能算作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即"转让消息"不能视为内幕信息。事实上,深房集团所持有的汕头海湾大桥股份转让事项信息是于2001年12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的,而顾健买卖深深房股票的行为发生在2001年1-3月份,不仅两者时间相隔较长,而且也没有证据材料证实在2001年1月之前深房集团有转让汕头海湾大桥股份的举措。而叶环保也是在顾健借到款项后才知顾健要炒深深房股票。证人张耀的证言证实,其在第二次借款时并不知道顾健的炒股题材。因此,顾健这一次股票交易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当然,这个有争议。 
  最后,要收集能够证明叶环保、顾健违反证券管理法规,危害国家证券管理秩序和证券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证据。这个就很简单,我就不在这里分析了。 
  这里特别强调,在办案实践中,我们不一定要这样按部就班地收集证据,如果这样的话,也太机械,而且收集证据的要求在侦查、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等刑事诉讼各个阶段是不同的,对我们公安机关而言,收集证据的要求是最低的。但不管如何,关键的是我们心里要有这样的概念,在收集证据时候往往是综合性的,但一定要围绕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来收集证据。 
  (二)犯罪嫌疑人 
  首先,抓住证券犯罪案件的特点,确定侦查范围,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及时布控防止逃往境外。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证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诱骗他人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较易确定。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是谁,证券内幕信息有哪些知情人,这些知情人有无泄露、向谁泄露了证券内幕信息,哪些机构或者个人在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这些情况经过调查,比较容易查清;而机构或者个人是否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则从交易记录、开立股票帐户等多个方面可以确定嫌疑人。那我们确定犯罪嫌疑人后,要迅速及时进行布控特别是防止逃往境外。 
  其次,我们应当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等单位的配合下,迅速出击,尽快收集有关证据,采取多种有力措施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归案。  
  最后,证券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期间供述的主要心理障碍是侥幸心理。证券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期间,往往自侍作案手段高明,知情人少,侦查机关难以掌握其犯罪证据,难以认定其行为构成了犯罪,因而侥幸心理十分突出,在讯问中百般狡辩,千方百计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企图从法律上驳倒讯问人员,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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