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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法,对涉案款物依法采取侦查措施 评

  我今天这个引言比较长,现在我们开始讲正题。我今天讲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对涉案款物采取侦查措施的法律适用,二是对以上有关法律适用的法理分析,三是对涉案款物违法采取侦查措施的主要表现形式,四是对公安机关出现对涉案款物违法采取侦查措施泛滥问题的反思。因为时间关系,我今天讲的重点是第三、第四部分,第一、第二部分我只简单说一下。 
  一、对涉案款物采取侦查措施的法律适用(一部法律一个公安部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主要说三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讲了扣押的前提条件、扣押的对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我们现在许多扣押没有见证人签名,见证人也很乱,有的在扣押清单上甚至让我们警察做见证人,这里因为时间关系我不在这里详细分析见证人的资格问题;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开列清单应该是一式三份,在这个方面就应当执行公安部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这里有两款,我是这么样来理解的,第一款说得很明确,只有证据证明我们扣押财物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的时候,我们才能够及时返还。而如果我们扣押的财物要作为证据使用的,那都应当随案移送,只有对不宜移送的,才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2、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从第二百一十条到第二百三十二条,大家都可以去看,比较简单,我在这里就不重复了。  
  二、对以上有关法律适用的法理分析 
  (一)关于扣押物证、书证方面 
  1、概念和意义 
  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这里我特别强调一下它的意义:我个人估计,我们现在的大多数同志都认为扣押特别是冻结的主要目的或者说意义就是为当事人追赃,挽回损失,我认为这个观点基本上是错误的。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可以获取和保全物证、书证,防止其损毁和被隐匿,从而用以认定案情,查明犯罪,同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扣押物证、书证既具有实体意义,又具有程序意义。因此,我们可以非常明确地发现,扣押物证、书证的目的或者意义不是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也不是追赃。 
  2、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这个我感觉比较简单,同志们也应该都了解,加上时间关系,我就不在这里浪费大家时间。) 
  (二)关于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方面(这个方面也比较简单,我也不讲了。) 
  三、对涉案款物违法采取侦查措施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为追缴赃款的需要,冻结赃款流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全部存款、汇款,该存款、汇款是否远远大于犯罪嫌疑人(单位)的涉案款则在所不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冻结存款、汇款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存款、汇款,但为追赃的需要却可以置法律于不顾,不管该存款、汇款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有,也不管冻结的存款、汇款是否远远大于犯罪嫌疑人(单位)的涉案款,反正随意冻结帐户及其不论数额的全部资金。在后面的案例“汕头某电厂产权被冻结、查封案”我会来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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