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侵权已经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如前所述,高新技术对于一家企业、一个国家而言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因此,世界各国无不在采取各种措施去保护他们所拥有的高新技术商业秘密权。
一、我国对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高新技术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力量、国防实力的反映,发展高新技术是一个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如美国的“SDI计划”、西欧的“尤里卡计划”、韩国的“国家长远发展构想”、印度的“新技术政策声明”、日本的“振兴科技基本政策”以及我国的“863计划”等,都是以发展高新技术为基本内容的国家战略规划。发展高新技术就必然要保护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我国对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我国主要侧重从
专利法、
著作权法等角度对高新技术给予了一定的保护,我国对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甚至连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没有采取专门的立法,而是分散分布在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我国有关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但速度很快,至今已基本建立了有关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为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也存在着许多的漏洞与不足,从而难以遏制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泛滥。
(一)我国对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认识不高,重视不够,研究还很薄弱。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与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却不相协调,对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不高,重视不够,研究还很薄弱。如笔者所在的深圳市,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猛,目前已形成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生物技术、新材料等产业群,2002年全市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1710亿元人民币,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47.88%,年均增长48.04%(1991年至2002年),列全国第一。深圳已成为全国最大的信息技术产业化基地,也是医疗器械、生物技术、新材料等重要的产业化基地。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深圳市制订了我国第一部也是目前深圳唯一一部保护商业秘密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截止到目前,深圳市已形成了有利于高新技术发展的相对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创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深圳市在二00四年初成立的知识产权局却仅仅设立了办公室、法务处、专利处、版权处4个处(室)。在深圳,在全国其他地方,从政府机关到企业,一谈到对包括高新技术在内的所有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人们往往只想到了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商业秘密是不是知识产权中一种还存有分歧,对任何技术,特别是对于高新技术,要重视其商业秘密的保护则是一种“乌托邦”,更不要说在即使有国家法律也不一定被尊重、被严格执行的还没有实现法治的我国。
(二)对高新技术管理、保护主要依赖国家政策等行政手段,缺乏单一的包括高新技术在内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有关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漏洞多,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我国从一九八六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等部门先后组织实施了863计划、火炬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等重要高新技术计划,颁布了《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等规定,先期的高新技术管理、保护主要依赖国家政策等行政手段,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之后才开始注重采用法律的手段来加强高新技术管理、保护,但有关高新技术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我们在本文第一部分也谈到,我国对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采取专门的立法,而是分散分布在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如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基本建立了有关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为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存在着许多的漏洞与不足,从而难以有效保护高新技术的商业秘密,有效支撑高新技术的发展。一方面,我国已经制订的上述有关高新技术商业秘密的法律有着许多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大多规定非常抽象,没有具体措施,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仅仅在第
60条涉及到有关商业秘密的问题,而且还是非常原则性的规定,“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也不完善。另一方面,我国至今缺乏单一的包括高新技术在内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包括高新技术在内的商业秘密保护,是一个涉及许多法律关系的专业性极强的法律制度,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