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公共管理在日本的实践——兼谈对中国的启示

  二、日本的新公共管理实践
  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的行政改革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改革运动的总体发展趋势是一致的,基本上体现了一种自由化、绩效化的改革趋向,而这正是新公共管理的精髓所在。自由化趋向主要是指重新调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尽量缩小政府职能的范围,转变政府工作方式。所谓绩效化改革主要是指政府的工作结果必须对民众负责。因此政府应改革政府组织与政府工作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探索一种对结果与质量负责的政府模式。日本2001年1月完成的政府机构改革以及多年来政策评价机制的探索,也可以放在这个层次上来理解。[5]
  日本具有显著新公共管理取向的行政改革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特殊法人的民营化
  1.改革背景
  日本的特殊法人类似于中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日本的国有企业分为三类:直营事业、特殊法人事业和第三部门,其中以特殊法人事业为最多。特殊法人主要指各种公团、事业团、公库、银行、营团、基金、协会、共济组合等等,其主要业务是公益性或公益性色彩浓厚的服务业,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特殊法人是政府主导模式的产物,这种模式导致日本经济结构性效率低下,同时作为既得利益集团,又成为经济改革的巨大障碍。日本历届内阁都意识到日本政府主导的经济模式已经不适合经济全球化需要,但庞大的官僚利益团体使改革进展极其缓慢,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2.主要改革措施
  特殊法人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民营化,即“民间能做的事让民间去做”。即使暂时不能转为民营的,也要引入市场机制,提高经营效率和透明度。日本的特殊法人民营化改革从80年代就开始了,时任首相的中曾根康宏以战后日本政治家中少见的领导能力,在国铁、电信、烟草三大公社的民营化方面取得了值得称赞的成果。小泉上台后,积极推动邮政、道路、医疗等公益法人改革,减少财政投入,实行民营化。日本历届政府试图实现而又半途而废的特殊法人改革方案,在拥有80%的国民支持率、并发誓进行彻底的构造改革的小泉政权的领导下,开始真正实行了。
   (二) 独立行政法人化改革
  为精简国家行政组织并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服务质量,从2002年4月开始,日本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独立行政法人化改革”,将各省厅所属的业务执行部门作为独立行政法入分离出来,如国立博物馆、国立美术馆、国土地理院、汽车检查、贸易保险等。“独立行政法人”既不是国立机构,也不是民间机构,而是一种介乎政府与民间之间的特殊机构,是国家机关外部化的一种形态,是日本以建立“小政府”为目标的行政改革的一环。独立行政法人制度是为了实现行政运行范式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的转换,按照政策制定职能和实施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并参照英国的“执行机构”制度设立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