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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降低刑事审判程序成本的政策

  改变法院的设置,改变目前按行政区划设立法院的做法,使法院的设立与行政区划不相重合,解决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改革法院的人事管理体制,通过考试从律师中选拔法官;下级法院的院长和法官由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的同级权力机关提名推荐,由其任命,法官异地任职。将法官与法院行政人员分开,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员的专业化制度。改革法院的经费管理制度,通过立法对全国范围内的法院的经费开支实行单独的预算,同时通过立法对全国范围内的各级法院的办公条件、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全部法定化;加强对诉讼费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健全法院组织,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确立审判长负责制,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改革陪审制度,建立专家参审制度。科学界定法官职位,减少法官数量,提高法官素质,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
  四、完善过滤机制
  在任何一个国家开展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进入审判程序,有相当一部分在审判阶段之前就可以得到有效解决。从世界范围来看,刑事案件从发案到审结一般要经过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三方之手,每经过一方之手,就要过滤掉一批不需要经过审判的案件,这样做不仅可以大大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而且也有效的节省了诉讼成本。在这儿仅讨论庭前审查程序、证据开示制度和完善程序体系这几个问题。
  1.庭前审查程序问题
  国外预审程序一般承担两项功能,其中一项功能也是主要的功能,就是审查公诉,防止不必要和无根据的审判发动,以保证公民的权利,减少错误成本,提高审判质量,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增进诉讼效率。
  在法国,对重罪案件实行双重预审制度,其上诉法院起诉庭进行的二级预审就是承担公诉审查职能的,目的是审查对被告人的指控有无充分理由,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德国有专门的庭审预备程序(又名中间程序),由首席法官指定一名职业法官担任阅卷人,以决定案件是否进入法庭审判程序。 意大利1988年对其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但其预审程序并未取消。在预审过程中,预审法官要审查有无充分的理由将被告人移送法庭审判,以防止对被告人无根据的起诉,同时对即将移送法院审判的案件作好审前的准备工作。 英国由刑事法院进行正式审判的案件必须先由治安法院进行预审,预审程序的目的是由治安法官对那些按公诉书起诉的可诉罪进行审查,以确定控诉一方是否有充分的指控证据,案件是否有必要移送刑事法院举行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进行的法庭审判,从而保证被告人免受无根据的起诉和审判。在美国,被指控犯有重罪的被告人有权要求地方法官进行预审,预审的目的有二:一是由地方法官审查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是否合理地证明了被告人犯有所指控的罪行;二是如果有罪,再决定被告人可否保释。 日本虽然在二战后的司法改革中废除了预审制度,但实践证明,由于起诉与审判之间缺少必要的过滤机制,实行有诉必审,使原本在开庭纠正的错误控诉,不得不推延到开庭审判,造成了审判程序上的时间拖延。因此,日本法学界反对废除预审制度的呼声很高。近年,日本为了解决预审程序被废除的诉讼拖延,开始不断加大审判前的准备力度。
  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不具备这项功能。这一点是我国与国外的一项重大区别。根据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150条的对庭前程序作的规定,我国虽然具有启动庭前审查程序的外观,实质上却更接近于有诉必审的做法。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应建立合理的庭前审查程序。
  建立预审法官制度,实行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形式分离和实质分离的制度。就较为严重的犯罪案件,建立法院预审程序和预审法官制度,通过预审程序,对案件作实质性审查,防止将缺乏事实根据和法理理由的案件诉诸审判,同时审查某些证据的可采性,裁决控辩双方的审判建议,为审判创造条件;庭审法官和预审法官相分离,预审法官不得再参与以后的法庭审判,而且要禁止他们交换意见,禁止法院行政首长在他们之间作协调沟通,坚决贯彻排除预断原则,保证庭审法官确实能排除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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