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效率就是应有之义了。通过调节成本来影响当事人参与刑事审判程序的行动,以达到社会总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是成本政策的出发点。国家调整当事人的成本与法院的审判成本的负担分配,有两个基本方法:一是当总成本不变时,在当事人承担的成本之间、与法院承担的成本之间进行成本转嫁;二是降低成本总量,从而使当事人承担的成本与法院承担的成本之一降低或使二者都降低。从理论上说,降低诉讼总成本包括两种形式:其一是当事人方以及法院任何一方投入的成本降低,而其他各方的成本不发生增加,且诉讼效率保持在先前的水平。其二是当事人的成本及法院的审判成本都降低。这种降低总成本的形式也都能提高诉讼效率。
一、降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一般而言,降低诉讼费用的成本政策主要适用于案件受理费,而其他费用的高低取决于程序的繁简程度。案件受理费具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功能。案件受理费的确定并不是盲目无根据的,立法者在降低案件受理费时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国家的财政状况;案件的性质和难易程度;当事人的一般支付能力。上述几个因素并不是孤立的,它们相互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事实上,现代国家中的案件受理费,差不多是综合了前述诸种性质的因素,并参照了社会生活的一般水准,且受制于人道主义原则的考虑而具体确定的。
除案件受理费外,律师费用构成了当事人私人成本的重要部分 。在某些西方国家(如德、意、奥),由于规定了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律师费用就成为当事人的一项沉重负担。德国采用硬性律师费制,律师收费依照1957年的《联邦律师费条例》的规定,法院对此没有多大自由裁量权。在我国,当事人延请律师的费用比较低廉,加上我国并不采取律师强制代理制,律师费用不构成当事人费用的必要成本。可以预料,在中国走向法治的过程中,社会对于律师的需要会越来越多,律师费用也将成为当事人私人成本的重要构成部分。鉴于小时计酬制的弊端,我国将来在制定律师收费办法时,可以采取法定收费与协议收费相结合的方式,由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协会商定一个建议性收费标准。这是规范律师收费制度、抑制律师费用不断上升的一个途径。
二、缩短诉讼周期
诉讼周期的长短直接影响着诉讼成本的投入量,因而它与诉讼效率的高低密切相关。
诉讼周期对诉讼成本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诉讼周期的长短首先影响着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的实际经济耗费。因为,时间的耗费总是同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密不可分的。时间占用的越长,经济资源的消耗就越多,反之就越少。就刑事审判活动而言,典型的案件审理前后涉及的诉讼参加人包括法官、陪审员、公诉人、被告人、律师、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与书记员,此外,有些案件还要聘请专门的翻译人员。一个案件要牵涉到如此众多的人员前来参加诉讼,每个人都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与财力才能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尽管不能精确地算出整个审判活动究竟需要耗费多少经济成本,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审判活动延续的时间越长,每个人的经济耗费就越多。以美国为例,粗略地概算出,在美国一个典型的审判其劳动价值约每小时400美元,这仅仅是审判的人工成本,还不包括向提供法庭场所所需的费用。
诉讼周期是指诉讼程序发生至终结的时间延续过程。这种时间延续过程可根据两种时间尺度来衡量。一是法定的一般诉讼期间;二是个案的实际的周期。法定的一般周期由审级制度的繁简、诉讼阶段或诉讼环节的多寡、某些诉讼行为实施期限等因素所决定。法定的一般周期所羁束的对象是非特定的诉讼行为或非特定的诉讼案件,而不是指某个具体案件从开始到终结所延续的时间过程。相比较而言,个案的实际周期较为灵活多样,它是在法定的一般周期约束下所实现的期间结果,这样的期间结果缺乏恒定性、一致性,比较难以测定。这表现在,由于具体案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个案的实际周期可能短于法定的一般周期,也可能长于法定的一般周期。但个案的实际周期必须遵守法定的诉讼周期,如果个案的实际周期超过法定的诉讼周期,不仅有损法的权威性,而且提高了诉讼成本,降低了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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