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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比较法在中国发展的文化障碍

  事实上,亚洲的情况比欧洲复杂得多。不像欧洲那样有一个统一的希腊—罗马文明的源头,在亚洲,文明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和区域化,在好几个区域都产生了足以和希腊—罗马文明相媲美的文明,例如美索不达米亚的巴比伦文明,南亚次大陆的印度文明和东亚的中华文明。这些文明的发达程度相差不大,且都对其周边的国家起到了积极的辐射的作用,但由于亚洲版图辽阔,它们又分居于亚洲的西、南、东三面,且有地理上的阻隔,因此这三大文明的交流在历史上是很有限的。因而在亚洲,法律文化也同其他的文化传统一样,呈现出被这三大强势文明“分而治之”的情形,没有出现像欧洲那样“一种宗教、一个帝国、一种法律”[3](60页)的共同愿望。因此,亚洲的法律彼此之间差异巨大,它们之间的差异,如前所说,远远超过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差别。
  
  这种“共同法”理想的缺乏使得中国要从事比较法研究的学者找不到一个可以对比的对象,因为每一个比较的对象的法律都是和本国法律迥异的,且其成长的文化环境也和本国文化截然不同。此外,中华文明由于其一度的封闭、自大,如今已经失去了强势文明的地位,让位于新兴的欧美工业文明。而欧美工业文明所体现的政治法律文明,包括宪法、三权分立、民主、人权等等,也成为各国学习、借鉴的首选(这也是日本在政治上“脱亚入欧”的原因)。这样,有着共同文化底蕴的欧美学者自然“近水楼台先得月”,在研究以西方法律制度为主要对象的比较法时显得得心应手、游刃有余。因此,有人得出结论:比较是在“由共同的伦理标准在文化上联系起来的制度圈子”的范围内进行的[4](57页)。
  (三)社会制度的不同
  除了共同的历史渊源外,欧美各国的社会制度也比较接近,大多采取的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资本主义制度,与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制度的差异使得中国的比较法学者在研究一些问题时,可能还会有一些顾忌,毕竟在法学学科上的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的界限是很模糊的。因此,中国的比较法学者在研究比较法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学术保留”,对一些问题存在畏忌。不过,我们欣喜地看到这一现象在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的氛围逐渐形成的环境下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四)语言文字的差异
  对于中国比较法学者,另一个重要的文化障碍是语言文字。我们使用的汉字同西方国家普遍使用的字母文字在表述方式上有着根本的不同,我们也没有经历过西方拉丁语的“通用语”的洗礼。对此问题,德国比较法学家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曾有过一段精彩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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