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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比较法在中国发展的文化障碍

   2.实践目的:(1)为立法提供资料;(2)法律解释的辅助:普遍性解释方法;(3)其他实践性功能,特别是法的统一功能。
  
  比较法作为一片新兴的法学研究领域是由西方学者率先发起的。1900年7月31日,在法国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面对这一盛事,大会的发起人之一朗贝尔激昂地指出:“比较法是一门基本学科,其目的在于揭示文明社会中发展水平相当或接近的各国的基本立法制度的总的趋势。” [2](26页)从此,比较法研究受到了世界各国学者和法律实际工作者的普遍关注和广泛参与,各种关于比较法的理论框架与构想不断被提出,比较法研究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
  
  在20世纪的三、四十年代,中国的法学学者们积极参与了对比较法的研究,并且在当时的最著名的东吴大学法学院还开设有比较法的相关课程。然而,二战后东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两大阵营的划分与冷战的阴影,以及中国在意识形态上的过分强调,极大地阻碍了中国比较法与世界的交流。这样,中国在自清末修律大臣、法学家沈家本大力提倡学习、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知识后,又再一次关闭了向西方学习、交流的大门,重新树立起不可逾越的意识形态的篱笆。比较法,顾名思义,脱离了“比较”这个前提,也就成了无源之水了,这种情况直接窒息了比较法在中国的发展。
  
  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曾一度饱经屈辱和痛苦的中国法学学者们被重新赋予了学术自由,中国的比较法研究才开始慢慢地走出挫折,渐渐地有了发展。最初的比较法在中国的发展是主要是为了借鉴国外的某些立法经验,特别是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经验。因而,研究主要是在一些诸如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有限的领域内。为了适应比较立法的需要,为比较法研究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197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辑出版了《外国法学动态》,介绍前苏联、东欧各国和英、美、日、西德、法国的法律和法学的最近信息;从1979年起编辑出版了新中国以来第一个全面介绍东西方法律和比较法的专门期刊——《法学译丛》(现改刊名为《外国法评译》)。198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指导下,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了“外国法研究所”,从1988年起已发展成为“比较法律研究所”,这是新中国的第一所比较法研究机构,并且从1986年起,它开始编辑出版《比较法研究》季刊,这也是新中国第一个正式的比较法刊物 。除此之外,大量的比较法专著,例如K-茨威格特和H-克茨的《比较法总论》、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的《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勒内-达维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米哈伊尔-戴尔玛斯-马蒂的《世界法的三个挑战》、大木雅夫的《比较法》等也在国内被翻译出版。这表明中国的比较法研究终于从谷底走出,然而要迎头赶上西方学者在比较法方面的研究水平,还有很大差距。我们看到在目前在国际比较法学界的顶尖领域,几乎看不到中国学者的身影,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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