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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刘建生兴奋剂违禁:兴奋剂检测的听证程序

  12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和中国足协就刘建生涉毒事件在沈阳时代广场酒店召开听证会,但刘建生并未出席听证会,他既没解释缺席会议的原因,也没在听证会期间与辽足俱乐部联系 。
  考虑刘建生尿样中所含违禁药品的特殊成份,中国足协专门在12月6日给辽宁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发出邀请函,希望该部门派出代表出席听证会。当天参加听证的有辽宁省足协、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辽宁省公安厅禁毒总队、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中国足协、沈阳和平区法院、辽足俱乐部等有关人员 。
  听证会照常召开,辽足俱乐部将俱乐部和球队针对刘建生的文字材料,以及刘建生本人曾经发给俱乐部的文字说明呈给听证会,队医陈述了刘建生关于其尿检呈阳性的经过及刘建生本人曾对球队队医提供的口头辩解。
  中国足协副主席薛立指出:“召开听证会是被查出服用兴奋剂运动员在接受处罚前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刘建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俱乐部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提出。这次听证会虽然是刘建生提出的,但他最终并没有参加听证会,这只是意味他将失去当庭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论是足协还是反兴奋剂办公室,都不会因此而加重对他的处罚。”
  12月9日,有记者了解到,在各地方俱乐部向中国足协确认的本队球员最新名单(10月27日之前上报)中,辽足俱乐部已经在原来的报名表中划掉了刘建生的名字。内部人士称,当初离队的时候辽足对刘建生就是采取的三停一离(停赛、停训、停薪、离队)的做法 。
  处罚:
  2005年1月6日,中国足球协会做出对刘建生兴奋剂检查呈阳性的处罚决定 。决定称:
  在2004年9月26日西门子移动中超联赛第12轮辽宁足球俱乐部中誉队(以下简称辽宁中誉队)与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队比赛后进行了兴奋剂尿样抽检。经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兴奋剂检测中心检测,辽宁中誉队16号运动员刘建生A瓶和B瓶尿样均呈刺激剂(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阳性。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第二章第七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一、停止辽宁中誉队16号运动员刘建生参加所有国际、国内足球比赛两年(2004年9月26日至2006年9月25日),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二、给予辽宁中誉队守门员教练程强停止随队参加所有国际、国内比赛工作1年(2004年9月26日至2005年9月25日),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三、给予辽宁足球俱乐部警告(计一类兴奋剂阳性1例),并追加20例兴奋剂检查费用(每例1400元人民币,共28000元人民币)的处罚。责令辽宁足球俱乐部立即进行队伍整顿,并将整顿情况于2005年1月31日以前报辽宁省足协和中国足协。对于超出兴奋剂处罚范围的有关问题,由辽宁足球俱乐部报辽宁省足协及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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