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及其完善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宜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但集中采购应当控制在适当范围,否则,从事集中采购的机构就可能成为第二个机关事务管理局,不仅加大了政府的运作成本,也违反政府采购的宗旨。一般说来,以下几类采购可以适用集中采购:一是大宗物品的采购,即消耗量大的低值易耗品,如纸张等;二是单位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汽车、计算机、空调、复印机等;三是一定门槛价之上的服务;四是工程采购。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政府采购法》充分考虑到我国各地的这种差异性,规定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以便各地根据各自的情况,选择适合的采购模式,从而避免了刚性的规定给政府采购实践带来的不良后果。
  
  三、政府采购申诉制度与监督机制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公开招标方式为基础,以申诉制度为保障,三位一体构成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架构。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制度建立一套完整、公开的采购程序,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使政府的采购活动在社会的监督之下进行,从而避免政府采购活动中种种弊端。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是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前提条件,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又体现了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程序,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具体化和实现。但是,公开招标采购不是政府采购的唯一方式,政府采购还存在其他的方式,而且政府采购制度应当对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作出严格的规定,政府在进行采购时既不得随意变更采购的方式,也不得任意改变具体的采购程序。这些制度能否落实及落实的程度如何,还必须通过供应商申诉制度来保障。
  申诉制度是投诉有关招标、评标和决标争议事项的程序性规定。在政府采购中的招标阶段,常因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材料规格、投标保证金等招标事项发生争议。由于招标采购是政府的民事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供应商不能对投标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且由于供应商与采购机关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因而缺乏民事请求权的基础,即使有争议也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在现行的司法制度下,供应商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法院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争议。为了保护供应商正当权益,同时也为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采购制度应建立一个客观、公正的机构处理供应商的投诉。
  政府采购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通常设立专门受理供应商申诉、调解纠纷的机构,并规定了申诉的期限、条件、方式、程序以及对申诉处理的期限、效力等。例如,台湾地区的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异议和申诉的内容、限制和期限,提出异议的方式、对象和程序,并设立了受理申诉和异议的机构。台湾地区采取了两次申诉、一次复议制度,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台湾的政府采购法为保护供应商的权益,提供了一套完整的申诉制度,着眼于保护供应商的利益,从而使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制度落到实处。台湾地区采用这种申诉制度,其根源在于分散采购模式以及人们的守法意识,如不加强对采购的监督,政府采购制度则难以建立起来。但是,台湾的申诉程序过于繁琐,加大了政府采购成本。台湾申诉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以及委员七到十五人组成,聘请具有法律或者采购相关专门知识的人士担任委员,任期两年。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