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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形式浅析

  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保险书面凭证,证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单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单等同于保险合同,但实际上,两者是有区别的,保险单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全部,而是经过口头或者书面协商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而已,并不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人仍然应当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单的签发是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保险凭证,又称为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文件。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内容较为简单,但效力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不记载具体的保险条款,仅记载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主要内容,其未记载的内容以同一险种的保险单所载的内容为准,保险凭证所记载的内容与相应保险单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保险凭证所记载的内容为准。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就不再签发保险单。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签发保险凭证:(1)货物运输保险,在采取预约保险方式的情况下,可以签发保险凭证;(2)多辆汽车仅签发一张保险单的情况下,每辆汽车需要签发单独的保险凭证,以便随车同行;(3)在团体财产保险中,有时需要给每个被保险人签发单独的保险凭证。
  
【注释】 
郑云瑞,华东政法学院
邹海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84页。

参见桂裕:《保险法》,三民书局1983年增订初版,第108-110页。

参见覃有土主编:《保险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二版,第100-105页。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108页。

台湾保险法学者刘宗荣先生也认为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参见刘宗荣:《保险法》,三民书局1995年初版,第36-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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