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从我国合同法对一般合同的形式要求的规定以及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规定来看,保险合同既可采取口头形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从保险实务方面来看,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由于保险法并未将口头形式的保险合同排除在外,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由于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并没有直接规定保险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因而不能排除口头形式保险合同使用,当事人采取口头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仍然是合法有效的。例如,有长期业务关系的投保人向保险人电话通知按照原保险合同续保,保险人同意续保,在签发正式的保险单之前,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合同成立。承认口头保险合同有利于保险人开拓保险业务,方便保人投保,但其使用范围应适当控制,以免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缺乏书面证明文件。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投保单,又称为投保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发出的书面要约。一般说来,投保人投保时均要填写投保单,而且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投保单记载了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在保险实务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印制,具有统一的格式。投保人按照要求逐一填写,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选择相应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投保单一经保险人同意,签发暂保单或者保险单,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暂保单,有称为临时保险单,是指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向投保人所签发临时性的保险证明文件。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暂保单又称为暂保条,有效期较短,有效期一般在30天以内。保险单签发之后,暂保单自动失效。暂保单的效力与正式保险单的效力相同,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所承担责任范围的证明文件。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一般记载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范围等。暂保单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凭证,也不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而仅仅是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权宜之计,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形中使用:第一,保险代理人获得保险业务而保险人未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向投保人所签发的凭证;第二,保险公司的分之机构在接受需要总公司批准保险业务后,在未获得批准之前所签发的书面凭证;第三,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一些具体仍需进一步的协商,保险人签发的书面凭证;第四,在办理出口贸易结汇时,签发保险单之前,保险人所出具的保险证明文件作为结汇的文件之一,以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