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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审讯:功能分析与机理阐释——兼论我国刑事审讯制度的改革走向

  一、不当审讯的功能分析
  不当审讯是否必然导向冤案?结论是否定的。虽然无法作一个精确的统计,但较多的不当审讯与较少的冤案之间绝对不成比例。于是导引出如下问题:从不当审讯到冤案最终形成之间究竟存在着何种规律性的进路,以及,在没有导致冤案的情形下,不当审讯究竟发挥了何种功能?
  从侦查人员的角度,作为不当审讯的极端形式,刑讯逼供、诱供最直接的效果往往不是获得据以定罪的口供,而是获得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概括性承认。基于一般的经验,在此之后,有罪嫌疑人与无罪嫌疑人会产生应答行为的明显界分:无罪嫌疑人通常不知如何供述,而希望侦查人员加以提示;有罪嫌疑人则会在没有任何引导的情况下陈述一些案情细节,尤其是非犯罪者与侦查人员不可能知道的犯罪现场情况。对于作出供认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往往不会轻易相信,而是通过不具诱导性的追问来验证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具体方式是查问犯罪过程的所有细节,并与现有的证据情况、尤其是犯罪现场情况相印证,如果嫌疑人供述了多个非犯罪者不可能知道的细节,且不可能通过其他途径了解这些细节,那么可以据此确认嫌疑人即是犯罪行为人。在此基础上,侦查人员进一步“沿供求证”,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细节之中发现证据线索,然后据此进行查证核实,最终建构一个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体系。显然,在这种侦查机制下,不当审讯确实具有发现事实真相的强大功能;而且,相比以物证调查为中心的侦查机制,不当审讯所需成本投入不多而见效更快。这也正是某些侦查人员较多使用不当审讯的主要原因。
  对于虽然认罪、但始终无法作出具体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的理性程度决定着案件的去向。尽管极不情愿,但绝大多数侦查人员会作出“嫌疑人可能真的无罪”的判断。但是,个别执着于审讯的侦查人员则可能通过“技巧性审讯”引导任何犯罪嫌疑人(包括无罪者与有罪者)供述案件的真实细节,如指明证据证明的事实内容,或者以暗示方式引导其供述自己认为合理的情节,这些不当审讯方法通常被称为“引供”或“指供”。必须存在这种介质,否则,刑讯逼供、诱供与犯罪嫌疑人的全面供述之间就会形成断裂,因为无罪者即使供认有罪也绝不知如何陈述自己并未经历的“犯罪事实”。审讯实践中,为了追求精确的供述,某些侦查人员甚至指示嫌疑人违背常识地“供述案情”。如佘祥林一案,讯问中佘“承认”用19公斤多的石头作案,而现场勘查中侦查人员称的恰恰就是19公斤多。[3]笔者之一以前在公安预审部门工作时,还曾发现一份审讯笔录中嫌疑人描绘作案地点离旁边一棵树的距离细致到零点几米,这种描述与现场勘查结果惊人一致。可以说,在刑讯逼供、诱供的作用下,只要侦查人员愿意引导到什么程度,嫌疑人必定会供述到那种程度。如此,根据这种全面、具体的口供和补强证据,刑拘、逮捕甚至起诉该名犯罪嫌疑人就不会存在太大的障碍。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即使嫌疑人翻供,由于口供与案内其他证据在众多细节上的高度一致性,检察官和法官往往也不敢轻易排斥口供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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