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尚未完全履行时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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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合同的解除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为约定解除,即大陆
合同法第
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种为法定解除,电脑
合同法第
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这里的其它情况主要是指各种有名合同里面特别规定的法定解除权。
台湾民法对合同的解除权也规定了两种,一是约定解除,适用其民法258条至262条的具体规定。二是法定解除,分别规定于:(一)第254条:契约当事人之一方迟延给付者,他方当事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其履行,如于期限内不履行时,得解除其契约。(二)第255条:依契约之性质或当事人之意思表示,非于一定时期为给付不能达其契约之目的,而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时期给付者,他方当事人得不为前条之催告,解除其契约。(三)第256条:债权人于有第二百二十六条之情形时,得解除其契约。其226条为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至于解除合同之后的效力,两岸均认定可恢复原状。大陆
合同法第
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台湾民法更为详细,其民法第259条规定:契约解除时,当事人双方回复原状之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依左列之规定:一 由他方所受领之给付物,应返还之。二 受领之给付为金钱者,应附加自受领时起之利息偿还之。三 受领之给付为劳务或为物之使用者,应照受领时之价额,以金钱偿还之。四 受领之给付物生有孳息者,应返还之。五 就返还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费用,得于他方受返还时所得利益之限度内,请求其返还。六 应返还之物有毁损、灭失或因其它事由,致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额。
由此可见,两岸对合同的解除给予了明文规定,但从解除权的赋予程度而言,大陆民法对法定解除的规定更为详尽,即是说依大陆
合同法,当事人有更多的可以不经过对方同意的法定解除权。
(四)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已经合法成立的合同,因法定原因终止其法律效力,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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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了七种合同终止的条件:(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
台湾民法则是规定了债的消灭制度,为清偿、提存、抵消、债务免除和混同。这五项事实上与大陆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终止内容基本一致,差别只在于台湾民法中债的这几种消灭情况因为是在债编里规定,所以不仅仅适用于合同,还适用与其它债,如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等。大陆则只是对合同之债的规定。
(五)合同转让
合同的转移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合履行之前,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债权债务所作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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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
79条至第
90条对合同的转移进行详尽的规定,台湾民法则是在债编里对债的移转进行了规定,主要体现其民法第
294条至第
306条的规定
总体而言,两岸的合同转让均可分为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债权债务既括转让三种形式讨论:
1.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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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
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对于抗辩权和抵消权问题,大陆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台湾民法民法第295条至第299条也对债权转让进行了规定,其主要内容为,让与债权时,该债权之担保及其它从属之权利,随同移转于受让人。但与让与人有不可分离之关系者,不在此限。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随同原本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应将证明债权之文件,交付受让人,并应告以关于主张该债权所必要之一切情形。债权之让与,非经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不生效力。对于抗辩权和抵消权问题,台湾民法规定,让与人已将债权之让与通知债务人者,纵未为让与或让与无效,债务人仍得以其对抗受让人之事由,对抗让与人。债务人于受通知时,所得对抗让与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对抗受让人。债务人于受通知时,对于让与人有债权者,如其债权之清偿期,先于所让与之债权或同时届至者,债务人得对于受让人主张抵销。
由此可见,两岸在债权的转让中的规定基本一致,即债权转让采用通知主义,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债权转让的债务人可以援用抗辩权和抵销权。
2.债务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