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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民权运动与宪政转型

  所说,由限制立法权的两种不同思路,发展出了共产专制主义和宪政主义两种模式。一种是国家主义的,反宪政的,它导致议行合一的制度;另一种是宪政的思路,是对立法权,也就是对大多数人,对民意的怀疑,更是对行政政府的怀疑,于是导向违宪审查这样一种宪政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制度。
  在今天的中国讲宪政的时候,有很多人出自于对单纯的民主概念,简单的多数原则而提出一个疑惑,他们说,你法官又不是老百姓选出来的,那么你凭什么可以去否决经过老百姓经过多数人意志制定出来的法律呢,这不是反民主吗。如果我们从单纯和简单的民主观念来讲,宪政和宪法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反民主的,但是说这个反民主并不是否定民主,是在民主的基础之上接纳民意的合法性,在民主的基础之上对民意又进行制衡和限制。这是一种精英主义和民主主义,或者说是共和主义跟民主主义相结合的一种混合政体,这也是现代宪政制度的一个特征,它是共和的传统,法治的传统和民主的传统的结合。而法律的概念,通过刚才说的宪法的时效性的争论的例子我们也可以看到,宪法的观念本质上就是对绝对民主的一种限制。如果要讲绝对的民主,那就没有宪法的观念了,每一部法律的有效期,最多就是一代人,当制定法律的一代人死完以后,又要制定新的法律,否则后代人的自由意志体现在哪里呢?所以我刚才用尤利西斯的自缚来说明,宪法和法制就核心的东西就是主权者的自我限制。这是我对宪政制度在观念上的一点看法。接下来我们谈第二个问题,就是前面讲到的天赋人权的内容。
  开始我们说到霍布斯提的两点,一是我怕死要自我保存,二是我要信守诺言。到了洛克那里,他对自然法则提出了更加核心的东西----实际上这是从休谟开始的,休谟提出“法律之下的自由”,每一个人的个人自由这是天赋的人权,但是这个权利要受到法制传统的制约,它必须要法制化,要变成法律上的权利,所以他叫法律之下的自由。洛克提出的核心的东西,就是财产权。财产权在洛克的思想里面,包括在整个英美法的概念里面,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知道英美法里面是没有所有权这个概念的,它只讲广义上的财产权,这个财产权是很广泛的,包括自己的身体。我的身体是我的财产,我的自由,我的有形的财产,无形的财产,包括我一个贵族的爵位,都是我的财产,在英国的传统里面爵位是被做为一项不动产来看待的。它的财产概念比较宽泛。洛克认为,财产权是自然法的核心。他提出一个关于实现自由的公式,就是财产,生命,跟自由的权利,这个公式我们在美国的独立宣言里也可以看到。独立宣言里面也使用了这个表述。也就是说,在以美国宪政制度为代表的现代宪政制度里面,它的自然法基础是很明确的,经验上我们看到它的一个脉络受哪些人的影响,在具体内容上也是很明确的,就是每一个人的个人权利,尤其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是宪政制度的根基,是先于和高于多数人意志的一个核心。
  这个意思就是说如果有一样东西,比如这个杯子是我的,我拥有对它的财产权,那就意味着国王不能夺走,人民一样不能夺走它。如果你说,我们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一部法律,它说可以在哪种情况之下把我这个杯子拿走,我就认为这个法律可能是恶法。因为我认为我的东西你无权拿走,它就是我的自由,我的边界。什么是个人自由?个人自由就是对多数人意志所施加的限制,多数人的意志不是无边的,在每一个的生命和财产面前它进不去。即使是百分之百的投票决定,你也无权任意处分我的个人财产。那么这个就是我们在培养或者说希望中国的宪政转型的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东西,中国是缺乏民主,但是中国同样缺乏自由。我们不能简单的说哪一样缺乏得更多,但是在我的观念里面,我把自由的匮乏看得更严重,因为民主的制度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讲,它可能在二三十年,或者说在一个我们可以预期的时间之内完成这个制度建设,但是个人自由在我们的传统里面——不止包括我们的政治传统,也包括文化传统里面,在这个上千年的传统里面能不能把这样一个根基确定下来,使个人权利成为政府也好,民主机关也好都不能进入的禁区,成为我们个人尊严的一个起点,这个我觉得难度要大得多。这是第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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