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环境权的提出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诉权基础。传统的诉讼制度,只以起诉人与案件本身有直接“利害关系”为适格当事人,也就是必须以“利害关系”为行使诉权的法律支撑。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利害关系”的拓展已成为现实,尤其是环境权作为新兴权利的提出,使环境公益诉讼人成为适格当事人具有了可能性。环境权作为最基本的环境法律权利,是一种对世权、基本人权,它涵盖了个人、单位、国家及全人类所享有的环境权利。我们可以通过环境权推演出各种具体的权能,如宁静权、日照权、净水权、眺望权、环境诉讼权、求偿权、环境管理参与权等。这些权能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中很多都无法找到法律依据,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环境公益诉讼权。起诉人针对单位、个人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针对环境管理机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对污染破坏环境置之不理的行为,虽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完全可以从环境权角度为自己的诉权行使找到依据。因环境权的产生基础都是同等的,因而个人环境权等同于单位、国家的环境权。因此,法律没有理由将环境公益诉讼人置于法律救济的大门外。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其存续的现实土壤
物质决定意识,制度属于上层建筑,属意识的范畴。所以,制度的建立需要相应的社会物质基础。考察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建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其现实的土壤。
1. 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与传统法律应对不足的矛盾要求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财富的积累成为许多人最现实的价值追求。一些单位、个人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在生产开发资源的过程中,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图一时之利;一些环境管理部门抱着狭隘的地方保护观念,对当地的环境问题视而不见、放任自流,在有的地方还出现了权钱交易的做法。这些环境问题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产生,是经济规律发展的必然产物。面对这些情况的出现,传统的法律出现了应对不足,调整不能的现象。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呼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防止环境问题的发生或进一步恶化。
2. 公民环境法律意识的提高迫切需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动中国法制变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现代化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所形成的强大合力。这是因为,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经济特征,是从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向现代市场积极的更替,[5]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市场经济伴生的产物。法律发展需要依靠外来力量的推动,而法律意识的提高属于推动法律发展的外部动力,对于法律制度的构建起到主动效果。随着全球性的能源危机、生态恶化等问题的出现,环境保护成为全人类关注的焦点之一,人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人们不仅仅只满足于物质生活的富足,更要求健康安全的起居环境,并以此作为评判消费绿色化与现代化的标准。环境保护的意识促使人们以法律武器与侵犯环境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然而现有制度的设计却无法满足环境维权的需求。因此,有必要确立环境公益诉讼,为环境维权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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