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职能与行政法治
根据经典自由主义理论,市场经济的出发点是自由而不是控制。经济活动只要不产生确实的社会危害,就不应受到政府管制。究竟是否应该并在何处投资?如果具备必要的市场信息,经济活动的从事者自己是最明智的风险权衡者。政府的作用仅在于为产权和契约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由于政府总是存在滥用或误用权力的风险,政府管制应该越少越好。因此,政府权力应被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包括国防、治安等私人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如社会平等、工人健康与安全、环境保护等。
(一) 市场经济要求什么样的政府职能?
由休谟、斯密和密尔(J.S. Mill)开创的经典自由主义禁止国家干预经济,并把国家的作用仅限于“守夜人”的角色。然而,每一个经济发展成功的国家都不仅承认产权并实施契约义务,也具有一系列关于货物、服务、劳动力、资产和资金市场的规制。支持私人行业发展的成功立法政策应允许市场力量自我发展,同时解决市场失灵和过度问题,并适当干预以保护贫困者。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商业交易不应受到规制。规制的敌人并不是竞争,而是过度的干预和对类似的竞争者作出不同处理。某些政府规制显然可能严重影响增长,但某种形式的政府规制可能对经济发展不但具有积极作用,而且还是对于维持市场秩序是必不可少的。
新制度学派认为,要促进私有企业的增长,法律和规制框架必须不仅保证自由竞争,而且提供两个关键因素。[22] 第一,保证价格反映物品的相对稀缺,且工资反映劳动的真实价值。换言之,它必须根据理性的经济标准对工作及其产品标价。第二,保护并实施产权和契约。没有这些特征,投资环境将失去两个最重要的优越性:竞争和投资者预测未来的能力。对竞争、合同和私有产权的保护对于中小企业的增长尤其重要,否则资源有限且缺乏政治背景或影响的人将在市场中面临巨大困境。这类保护将促进物资和人力资本的积累,降低交易成本并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并给予投资者和消费者以安全感和信任感,而这对资本的长期投资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对经济发展的规制越来越受到重视。由于市场失灵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自由市场并不见得促进效率和发展。只要能降低交易成本,科斯定理要求政府规制。在这一领域中研究得最多的是证券交易法。范围更广且更灵活的证券市场显然有助于经济增长,政府对证券欺诈的规制有助于股票市场的发展。一项涉及到100多个国家对银行业规制的研究表明,鼓励和促进对银行的私人监督的规制有助于改善银行业绩,减少坏帐并提高稳定性。反垄断法和其它竞争法也有助于经济发展。[23] 虽然自由竞争是规则,规制是例外,国家仍然有义务制定并实施
合同法、
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证券交易法、知识产权法等一系列法律,以维持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