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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婚内强奸问题再问陈为明检察官

  答: 依据婚姻法。 
  
  再问:“依据婚姻法”这一答复表明,是否认定为需要特殊对待的“婚内强奸”,需要民事法庭或者行政机关的有关认定,原因是,刑事法庭没有资格认定两人的婚姻关系。那么,在对于婚姻合法性、两人关系性质发生争议的前提下,刑事审判是否需要民政机关、民事法庭对于两人关系的认定、裁定?程序上如何衔接?
  7,“如何划定(婚内强奸)罪与非罪的界限”?  
  答:对婚内强奸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据刑法婚姻法等有关规定,区分不同的婚姻状态、行为人的暴力方法、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具体事实和情节分别依法处理,有的不构成犯罪,有的构成虐待等其他犯罪,也有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笔者认为,需要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婚内强奸行为,是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和刑法理论,因而不能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其社会危害与普通强奸相当的某些特殊的婚内强奸行为,笔者曾列举了五类情况。  
 
  再问:似乎没有能够划定罪与非罪界限的判断标准?不能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作为观点足以,但似乎需要论证。如果不然,那是不是夫妻之间每次发生性关系都要签署双方同意的合同?要知道:使用暴力只是强奸的一种形式,如何认定精神强迫?睡眠状态下的性关系?如果婚姻的外壳不足以保护夫妻性活动的自由,是不是还需要保护夫、妻有发生性关系的权利的其他法律形式?
  8,强奸就是强奸,不是强奸就不是强奸,如果将所谓“婚内强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虽与普通强奸犯罪有所区别,一般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学理认识,那我们是否还可以将其他犯罪也根据“与普通某罪”有所区别实际情况来确定为“一般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呢?  
  答:婚内强奸行为并不等于婚内强奸罪,正如盗窃行为并不等于盗窃罪。我国地域广阔、民族众多、婚内强奸行为较为普遍的国情以及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不能简单地一律定罪或不定罪。对婚内强奸行为区别对待能把正常婚姻关系中丈夫在夫妻性生活中偶尔粗暴过火的性行为从犯罪领域中剔除,把与婚内强奸行为有关的伤害、虐待、侮辱等从强奸罪中剔除,集中打击危害大的婚内强奸犯罪,体现了实事求是的观点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既不有悖于国情,又顺应了保护人权先进法律文化的潮流。当然,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未排除丈夫的强奸罪主体。这是对某些婚内强奸行为定罪的法律依据,虽然某些学理解释持否定论,但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是否还可以将其他犯罪也根据“与普通某罪”有所区别实际情况来确定为“一般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呢?请看高检有关近亲属盗窃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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