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问:不再深入研究的答复恰恰表明了一点:无法按照
刑法的原理,排除嫌疑人具有的所有不入罪的可能性。难道不是这样吗?简单讲,确实,一个丈夫殴打了妻子,别人也听见了。现在,假设事实上这是一对夫妻习惯的虐恋性行为,那么,伤势、病例等还能证明什么呢?而如果这个妻子起意陷害其丈夫,按照本案的判例(幸亏中国不能使用判例作为依据),是不是很简单地就能将其丈夫入罪呢?
3,“假设在事中,已经进入公诉、甚至审判阶段,妻子后悔,公诉机关、审判机关该如何处理这一诉讼”?
答:相信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
刑法的谦抑原则和办案的“三个效果”要求等,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张先生也提出了“减、缓、免”嘛。
再问:我的问题不是什么自由裁量权,而是从理论上讲,妻子的后悔在法律上应该是什么效果?对于侦察、公诉、审判、执行起到什么样的影响?假设,真正的强奸犯与受害者达成协议,以私下了结甚至成婚处理强奸,公权力还要不要介入?
刑法在这样的关系中该起什么作用?是不是认可强奸可以作为自诉案件?
4,“自诉,是否能定罪”?
答:目前此类婚内强奸案尚属公诉案件。
再问:同上面的疑问。如果是公诉,又如何对待后悔的妻子?也许她只是一时冲动去诉请呢?
5,“如果有类似本案的所谓证人证言告知公诉机关,例如岳父岳母,儿女等最可能得知情况的人告知,检察机关是否要提起公诉”?
答: 强奸不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检察机关负责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决定“是否要提起公诉”。侦查机关对于“岳父岳母,儿女等最可能得知情况的人告知”而嫌疑人未自首被害人未报案的强奸,是否决定立案也值得研究,怎么能未经侦查便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呢?
再问:确实,这里我写得过于简略了。重新设问:假设证人告诉侦察、公诉,侦察(公安)机关是否立案?所谓值得研究,不过是对于上一个答复“属于公诉”的折中罢了,事实上表明其内在逻辑是不通的。如果是公诉,有证人举报某人被强奸,侦察机关有什么理由不予以立案?公诉机关有什么理由不提起公诉呢?是不是陈检察官又觉得这似乎应该是自诉呢?
6,“作为公诉机关,如何划定合法与非法(婚姻)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