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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式消费若干法律问题透视

      会员卡消费中的会员隐私保护问题
  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时,往往要登记自己的个人信息,比如会员卡密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此就涉及到一个隐私保护问题。不少消费者也担忧自己的个人信息是不是会被泄露,事实上在实践中也已经发生过信息被泄露的情况,尤其是卡密被泄露出去,导致消费者的消费权益和其他民事权利遭到损害。我国目前尚无关于会员信息的保护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款可以通过法理解释之技术处理来援引保护持卡消费者的隐私权利,因为作为持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密码信息,都属于隐私利益,这也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具体体现。不过,在专门的会员卡式消费相关规定尚未出台之前,土生阿耿认为,为了保证会员卡式消费的信誉,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时,商家应该承诺不透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者也应该主动提出这样一个要求,通过事先的约定来界定相关的保密规则。
       会员卡欺诈问题
  “会员卡消费”设置的初衷是有助于商家吸引、培养一批相对固定的顾客群,同时也能让消费者得到实惠,这本来是一个双赢的过程,可是有些商家利用“会员卡”却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信用体系,诚信理念也远未深入人心,再加之会员卡消费中,购买会员卡其实不在于这张卡本身,更在于会员卡上代表的是一种优惠服务,而且关于会员卡消费方式无专门法律法规依据,所以会员卡消费中客观存在着信用风险。会员卡持有者面临的欺诈甚至诈骗并不少见,比如在某商场消费达到一定金额之后办理一个会员卡,本来指望消费时可以享受优惠,结果下次去时,柜台已经撤消;再比如,在某美容美发店花钱办理一张会员卡,当去消费时却看到店铺已经关闭、老板已经更换甚至美容店变成了面包店,这都是会员卡欺诈的现实表现。所以,会员卡消费应以商业信用作为保证。作为消费者,要有敏感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被欺诈;作为商家,应该讲究行业自律,主动地讲诚实、守信用;作为立法者,应该通过会员卡消费方面的相关立法的完善;作为执法者,也要严格对会员卡发放实行监管,比如工商部门要核定搞会员制经营方式的企业的资格,对有欺诈行为的商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物价部门也要合理核定会员卡价格。有人建议设立一个专门的风险保证金,由相关行政部门以登记形式要求发售会员卡的经营者事先向管理部门交纳风险保证金。一旦出现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可以从风险保证金中给予补偿。笔者认为这个建议也值得考虑。
  需要指出,就消费者自身的救济来说,土生阿耿认为,尽管持卡者在去发卡商家消费时不能找到经营者,但他仍然可以视具体消费情况在现有法律中寻求权利救济的依据,比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可见,在租赁柜台交易中,商场应对其出租的柜台所售商品是负有责任的。如果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商场应该给予赔偿。然而,对于租赁场地交易中的出租方是否该承担责任,土生阿耿认为,租赁场地交易中之进场商家与场地出租者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即商家作为直接责任主体,场地出租方作为间接责任主体,共同对消费者履行义务,在会员卡式消费中,持卡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如果不能找到商家,那么,场地出租方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朴素的原理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保证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尽管跑了“和尚”,但尽量做到跑不了“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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