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比如,最低消费问题。在商业营销实践当中,有些商家实行“最低消费”,在会员卡消费中也存在着这个问题。土生阿耿认为,像这种情况,其实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有选择是否消费、在何处消费、消费什么以及消费多少的权利。而商家规定的“最低消费”,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交易过程中应体现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效果意思,并且还有可能构成显失公平或者搭售、强迫交易等违法经营行为。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可见,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下来的一项重要权利,“最低消费”看似已经成为好多商家的商业惯例,但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精神直接相背离。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相对应的权利是拒绝强制交易行为权,也就是说,面对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可以选择拒绝。因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如果消费者因不知有该项权利而选择了“最低消费”,是不是就意味着接受了商家的这一条款的约束了呢?发生了纠纷是不是要按照“约定优先”来解决此类问题呢?土生阿耿认为不能这样简单认定。因为消费者是否接受了强制交易不是判断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强制交易的根据,消费者即便因为当时不知情而接受了最低消费服务,在事后意识到交易行为缔结的强制性或者结果的不公平性之后,依然有权拒绝,可以行使撤销权来恢复交易前的状态。因此,“约定优于法定”的适用规则适用的前提必须是约定没有违反法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6条也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凡是商家和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商家单方面的“告示”违背法律、法规的,都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持卡消费者与商家即便建立了这样的约定关系,纠纷发生时也不能“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