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会员卡,只要消费者持有会员卡到特定的商家消费,就意味着消费法律关系成立,商家应该履行承诺的义务,满足持卡消费者的会员权利。《
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中也规定,会员卡是指发行人基于营利目的与其会员之间以契约形式确定的会员消费权利的直接消费权利凭证。实践中,会员卡管理尽管有上述《
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但这只是一个会员卡管理的粗糙规定,对于会员卡式消费行为尤其是“预付式会员卡”中诸多问题的专门规定至今仍然是个空白点,并没有专门的法规对此有相关的规定,也没有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可以说缺乏一种约束管理机制,甚至都没有明确的对口管理部门,这就导致会员卡发售处于几乎无序状态。发卡单位的发卡行为任意性强,缺少必要的监督,遇到的消费问题也并非都能在现行法律上找到处理依据,所以,在持卡会员行使权利遇到障碍时,受损的也往往是消费者自身。根据笔者的观察,会员卡式消费中透视出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会员卡式消费中的合同条款问题
会员卡消费在国外已经实行多年,但在我国尽管也大量存在,但相比国外来说,我国的会员卡式消费毕竟还是一种新鲜的商业营销模式。因此,作为一个新鲜事物,难免存在着一些问题。目前存在的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是,合同条款不明确,有的甚至只是登记一下就办理完成,商场一般不会提供一份书面的合同来保证对顾客的承诺。但持有会员卡的使用是消费者和商家达成的一种消费服务合同,既然是合同,就会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了会员卡,他享有哪些权利?商家承担哪些义务?这是必须要明确的问题,否则在日后的消费过程中如果发生了纠纷,将无从找到具体依据,尤其是有些商家在发卡时明确载明“商家有最终解释权”,这样一来就极不利于保护消费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就随之暴露出来。所以,土生阿耿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会员卡时,如果发卡商家不能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或者缺乏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则,就应该与商家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能“一卡了之”。
会员卡消费中的“霸王条款”问题
会员卡消费中,不仅存在着合同条款不明确问题,而且还存在一些“霸王条款”问题。比如,有些合同条款说“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似乎成了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一种行业惯例,商家通过这种霸王条款,可以任意终止、修改或者解释会员卡的约定内容。一些会员由于不清楚这类条款的法律性质,往往感觉这是商家的一种“特权”,尽管可能感觉这种做法不妥当,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却无从作出有效的答辩。其实,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在会员卡服务中类似“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等规定,也违反了我国《
合同法》,因为按照《
合同法》的规定,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都有解释权,而不存在一个优先解释或者说最终解释的问题。更何况《
合同法》第
41条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