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会员卡式消费若干法律问题透视

会员卡式消费若干法律问题透视


李绍章


【关键词】会员卡 消费 消费者 法律问题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会员卡式消费若干法律问题透视
       土生阿耿
  时下,一些商家为了招揽消费者,追求营业利益最大化,纷纷推出了会员卡式消费。名称上也花色多样,有“会员卡”、“优惠卡”、“贵宾卡”、“优惠卡”、“健身卡”、“美容卡”等。从商业营销角度来看,这是一种促销手段。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可以分为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土生阿耿认为,会员卡消费也可以分为购买商品的会员卡消费和接受服务的会员卡消费两种方式。百货商场、图书销售商、汽车销售商等以商品销售为营业内容的商家推出的会员卡消费,属于购买商品的会员卡消费模式;而在以餐饮、美容美发、健身运动、娱乐、摄影、影视等为主要营业内容的商家推出的会员卡消费则属于接受服务的会员卡消费模式。
  那么,会员卡持有者与作为发卡者的经营者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呢?土生阿耿认为,要根据会员卡持有者所有持有的会员卡的性质不同来具体分析。实践中,商家推出的会员卡消费其实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预先支付价款或者费用的会员卡,这主要是为了方便消费者将来消费的需要,这种消费大多数情况下是持续性消费,笔者把这种会员卡叫做“预付式会员卡”,就是说消费者在消费之前先行购买的一种会员卡。这种会员卡往往用运用于一些高消费领域。在“预付式会员卡”消费模式下,会员卡持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界定为一种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这种会员卡具有合同性质,也就是说,只要消费者购买了会员卡,那么,在法律上就不仅意味着会员卡持有者与作为经营者的商家建立了合同关系,还意味着持有卡消费者已经履行了将来消费的付款或者支付费用的义务,那么,持卡消费者接下来就有权利享受商家提供的相应内容的服务。
  第二种是在消费者先行消费后,在满足商家规定的条件后,由商家赠送或者由消费者支付小额工本费即可取得的会员卡,这种会员卡主要是用来吸引消费者二次消费,在这种会员卡消费模式下,在消费者取得会员卡之后,作为持有会员卡的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并不意味着产生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持卡消费者仅仅得到了下次再来消费时的一个“优惠机会”,也就是说,只要当持卡消费者再来发卡商家消费时,才成立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但这种会员卡严格说来仅仅是一种作为将来特定消费行为发生时的优惠卡,只要持卡消费者不来消费,那么对于消费者来说就不会有什么损失,因为当时取得会员卡时,消费者几乎没有额外付出对价。但在“预付式会员卡”消费模式下,因为消费者是提前预付了消费价款或者费用,所以持卡消费者如果不来消费,那么对持卡者来讲就是意味着一笔损失。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