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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制与国有企业改革(一)

  一、经济责任制的本质 
  (一)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 
  经济责任制天然应当是法律关系。它将管理、经营上的权责同角色所应实现的利益和角色自身利害相联系,严格考核、赏罚分明、监督有效得力、裁判公正、处罚和相应的强制措施到位等,均是其题中应有之意。它是公有财产有效管理经营和在公有制下实行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 
  鉴于公有财产关系与整体社会经济关系的交织和一体性,公有财产和公有主体所具有的主导性经济地位,在法治条件下,将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贯穿于经济法乃至经济的法律调整,正是当代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制度选择的客观要求。它是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经历了“行政约束模式”之后走向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经济责任制体现了公有制国家法治和经济法治的根本之所在。换言之,法律突破了私有制主导下法律对财产关系以外部调整为主的模式,而涉入主体财产关系内部之管理经营,由此构成公有制主导的社会和私有制主导的社会之经济法的一项主要区别;并突破了私有制主导的国家及由此延续而来的对经济关系、经济主体和经济活动以各别法律调整为主的模式,代之以对社会经济管理、财产暨资本利用及其运动的统一调整,由此构成社会主义经济法与传统民商法的一项主要区别。总之,经济责任制法律关系将组织内的利益关系与管理经营关系相统一,是公有制国家及其法律对私有财产关系的某种扬弃,反映了经济生活对法律制度造成的深刻变革。 
  (二)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 
  经济法将组织管理性与财产性相结合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更由于公有财产关系之主导,使得国家及其法律参与经济组织内部利益之直接调整,为组织内部的利益划分与取得等确立规则。在私有制主导的条件下,则法律只要能够切实保护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人的权利,组织内部的利益就可以由权利人自行加以安排。而在公有制和公有财产关系内部,由于国家是一个由官僚机构组成的拟制体,它本身是一个层级组织,不能自动实现经济利益的分配与安排;相反各部门、各机构及其内部存在着随时倾向于背离角色要求的五花八门的主体利益, 而这些部门、机构的非独立性和传统法律外在于组织内部关系的特征和惯性,使得组织内部的利益往往具有模糊性,非独立性又使得组织的各组成部分惯于推卸责任、争权夺利。利益的模糊造成责任的不确定,各组成部分及其成员“负盈不负亏”、从事灰色行为和权钱交易、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等。公有财产关系的主导促使经济法对组织内部的利益关系加以调整,经济责任制就是对这种要求的反映。 
  经济责任制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表明了它与“命令-服从”之典型行政调整模式的根本区别。行政法也试图以“平衡协调论”来解释国家经济管理的发展, 但是行政法固有的行政性和管理效率要求,决定它从根本上不能与经济利益发生直接联系,它对于经济生活的影响不可能也不应该表现为如经济法之经济性特征。对公有制及其主导的经济管理之有效调整,必须依赖经济法和经济责任制关系。 
  在公有制的经营管理中注重经济利益,是同社会主义国家关于市场、自由和民主的认识发生转变联系在一起的。“取消市场机制的集中化指令性计划除了其它条件之外,也是以这样一个概念为基础的,即:在国有制条件下和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国家计划和管理机关同国家企业这两方面中间不可能有对抗的利益”。 未能认识到或不愿意承认各种公有主体及其成员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利益,于是便借助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方式来组织经济及从事经营管理,以致引起种种弊端。所以小平同志尚在酝酿改革之时,就大声疾呼要在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中实行责任制,按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实行经营管理。 经济责任制以市场、竞争以及决策分散化和经济民主化为基础,借助责任与利益的相关性,使管理和经营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得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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