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的概念越来越失去意义,被更为广泛的、能动的责任概念替代的时候,合同的本质就在悄悄地发生变化。经济合同正是在这一基础上产生的 19。
三、公共责任与财务责任的融合:Accountability
如果仅仅将法律责任,理解为义务,或者制裁,那么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解,法律责任就只能是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在这种概念化的意义上,经济责任自然是不存在的。
然而,现实的发展并非如此,不仅仅是在苏联社会主义时期提出了经济责任的概念—尽管这一经济责任的含义仍然是在财产责任的角度上而言的,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也延续了这一传统—尽管许多学者认为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即便是在英美国家,伴随着新公共管理的出现,也出现了新的责任概念:accoutability,answerability。其中,accoutability的概念更是近年来研究的热点 20。
准确地翻译accountability的概念,必须考察其来源和发展,以及其所使用的意义和所涉及到的法律制度。
Accoutability使用的广泛化,主要有三个来源:(1)最初的起源显然是会计责任,即强调责任的经济性、可计算性;(2)从行政责任(ministerial responsibility)发展而来;(3)国有企业的责任,正如前文已经指出的,英国在60年代发表了政府白皮书,其中就使用了Financial and Economic Obligation的概念。随着私有化的产生,逐步使得责任进入了公共领域,从而导致了accountability的形成。
Accoutability在会计学中,翻译成为“受托责任”。在英文中,先后有三个词,表示与受托责任大致相同的含义,它们是custodianship、stewardship、accountability。葛家澍教授分析了这三个概念 21。最早使用的应当是custodianship,如美国会计学会在1966年的《基本会计理论说明书》中,使用这一术语表示会计信息系统的目标。这一概念的最初含义是表示中世纪庄园的管家责任或指宗教术语(非常有意思的是,中世纪庄园制度也是法律上的法人制度的来源之一,看来似乎自从法人存在的时候,或者说组织关系存在的时候,或者说存在监督—所有机制的时候,就存在这种责任关系);后来转而采用stewardship,最完整的意义是管家(资源的直接管理者)对“主人”(资源的所有者)所承担的,有效管理主人所托付资源的责任。在这一概念上发展出来accountability,并取代了stewardship,除了前面的含义之外,还增加了一层意思:资源的受托者负有对资源的委托者的解释、说明其活动及结果的义务。
沃尔克(Harry I. Wolk)和特尼(Michael G. Tearney)在分析会计目标的时候,将accountability作为首要目标,认为这一概念更注重竞争群体和收入、财富的主张权利中的平等(equity) 22。
受托责任最为经典的表述,是著名会计学家井尻雄士(Yuji Ijiri)。他指出,“受托责任的关系可因
宪法、法律、合同、组织的规则、风俗习惯、甚至口头合约而产生。一个公司对其股东、债权人、雇员、客户、政府或有关联的公众承担受托责任。在一个公司内部,一个部门的负责人对分部经理负有受托责任,而部门经理对更高一层的负责人也承担受托责任。就这一意义而言,说我们今天的社会是构建在一个巨大的受托责任网络上,毫不过分”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