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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族”离婚时1万元彩礼如何处理

  五、彩礼传统与现有法律规定
  我国古代结婚程序中有“六礼”之说。这“六礼”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现在所说的“彩礼”相当于古礼中的“纳征”,是“六礼”必不可少的一礼。娶媳妇男方要送彩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之一,依习俗通称,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本案是一起有关彩礼及离婚时对彩礼如何认定的案件,这种案件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男女离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
  我国有关“彩礼”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也曾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该司法解释中的“结婚时间不长”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可由法官自由裁量。
  六、酌定返还兼顾案情与习俗
  本案中双方从婚前相识到最后一审法院判决离婚才半年多时间,袁汝与艾楠二人同居在一起才一月有余。所以,可认定是“时间不长”。彩礼仍在,嫁妆仍新,男女双方各自的财产泾渭分明。若拟离婚的男女就这些财产不能达成协议,法院一般也能按照“各自财产归个人所有”之原理分配。但有关婚前男方所送彩礼如何处置,还是一道难题。作为中立裁判者,判决解除了婚姻,若对彩礼不管不问亦不好向当事人交待。实际上,彩礼依照法律规定,并非当然返还。司法实践中,有关彩礼的返还,彩礼是否是索要,是否会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则法院判决时都要考虑。一般要考虑男方因送彩礼导致生活实际困难的各种情况,如举债大小、偿还能力、送彩礼的数额、自愿及索要在彩礼中占的比例等等。婚姻关系破裂、彩礼如何处理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精髓,值得人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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