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篇文章再举一例。现代诉讼制度应体现理直者赢或“当胜者胜”的原则。如果一般而言,民事原告“大都持有正当的理由及相应根据”(同上,页21),原告的胜诉率便可用于验证诉讼制度的公正与效率。作者经调研发现,中国法院样本的统计数据和日本的非常接近;若以败诉方承担全部或部分案件受理费来定义胜诉,则原告的全胜和部分胜诉率相加可高达92%。那么,是否这就意味着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功效正常,和日本一样“当胜者胜”呢?
作者写道:对照现状,原告的高胜诉率可能还有一解。一方面,“是非极为分明”“都会频发纠纷而且诉诸法院,说明了市场秩序的混乱和诉讼制度在间接意义上的无效率;另一方面,原告能够轻而易举地在大部分诉讼中取胜,还可能暗示许多稍有含糊之处的纠纷都未能提交给法院处理,表现的是当事人对民事司法的信任度较低”(同上,页22)。这假说极具洞见----当然,作为假说,如作者所言,下一步的论证需要详细的统计分析支持,并控制变量----揭示了欠透明司法制度的复杂性。同样的数据,在日本可以说证明了“当胜者胜”,但在中国则未必:国情不同,异类不比。
值得注意的是,王教授添了一个注:最先提出这一假说,并试图以案例证实的,是某某(论文见《中国社会科学》2/2002)。他充分尊重别人的研究成果,但同时指出:该项研究由于“基本概念的混乱、样本与母集团关系的模糊、一些关键性推论的不符合逻辑”等等缺陷,“虽然经过了作者口头的澄清与解释,仍很难令人信服”(同上,页22)。这个注,让我们看到了学术标准与学术道德的结合。
可见,正确的方法有时能帮助我们避免道德失误;严格的学术道德必然要求严谨的学术方法。诚然,正确的方法未必产生于道德约束,但道德理想肯定有益于正确方法的培育和求知者的学习。爱因斯坦在悼念居里夫人的演讲中说:“第一流人物对于时代和历史进程的意义,在其道德品质方面,也许要大过单纯的才智成就。即使是后者,它们取决于品格的程度,也远超过通常所认为的那样”(页219)。这话是一点不错的。
强调社会调查,还意味着新一代法律人的知识结构有必要稍作调整;学一点社会科学,如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侧重其理论和方法。采取社会科学的视角,借用各学科的理论,不仅可丰富法学方法、拓宽研究领域,还能启发研究者怀疑“政治正确”的法治话语,逆向思维,关注“自说自话”的法条之外,真实世界中规范着人们行为与伦理选择的那些非正式制度和制度间的冲突(见苏力,第八章):为什么人们选择规避法律?为什么大部分法条形同虚设、纯属具文?具文之下,权益怎样保护,损害怎样救济,国家与社会又如何“共谋”?如此等等,都是亟需认真研究的课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