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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裁决程序八大问题和对策

  (五)裁决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书面裁决制度难以为继。拆迁行政裁决是直接针对被拆迁人基本财产权的重大行政行为,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裁决,不失一个好办法,但是规定以集体讨论的方式作出决定则过于机械。在裁决量相对较大的地方尤其大城市、特大城市,要求裁决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对个案进行日常性的集中讨论,客观上很困难。
  (六)行政强制拆迁决策机制严重虚化。责成强制拆迁是市、县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然而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市、县人民政府委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履行该职责。如此一来,虽然责成强制拆迁文书加盖的仍然是人民政府的印章,但是实质上法定的决策主体已经被低级庸俗化了,原来制度设计上应当由更高一级行政主体履行并发挥的监督、约束功能几乎丧失殆尽。
  (七)实施强制拆迁具体工作缺少基本的规范指引。实施强制拆迁是一项涉及部门众多、协调量大、技术性强、依法性要求高的复杂工作,需要做好事前准备、事中组织、事后跟踪工作,任何一个环节未做好,都有可能阻碍强制拆迁工作的实施,或者导致侵权,激化拆迁矛盾,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目前,至少四个环节需要具体的规范指引或者更合理的制度设计:
  1、合理确定具体负责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如果责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不仅导致“裁执不分”,而且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情况下,更可能引致一方当事人执行另一方当事人的后果。实践也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执行资源,执行过程中易激化拆迁矛盾。
  2、需要制订实施强制拆迁具体工作方案。
  3、需要现场测绘和评估。虽然行政裁决已经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评估结果进行了确认,但有的被拆迁人自始至终拒绝评估机构入屋评估,因而产权面积与实际面积、外围评估价格与入屋评估结果均可能存在差异。强制拆迁将导致被拆迁房屋灭失,必需做好有关证据留存。
  4、需要妥善处理强制拆迁被申请人拒绝接受的财物,包括动物活体、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八)送达难。拆迁行政裁决产生大量的行政文书。一旦当事人拒收或者借故躲避送达,文书往往难以送达。当遇到居住于境外的华侨、外籍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下落不明时,民事送达方式愈显捉襟见肘。
  二、对策
  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的一个环节,不仅直接关系到市场土地供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公民基本的财产权、居住权,正是上关国计、下关民生。近二十年来,我们在拆迁管理立法和执法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其中包括十分成功的经验。可以说,制定一部拆迁管理法律的时机已经成熟。把拆迁管理方面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以更高效力层阶的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对我国的城市发展、经济建设以及法制建设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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