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仅仅依靠这些原则性方向性规定还不够,还要根据改革的进程和需要,制定具体法律、法规或“特别法”,以推动改革,指导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不同。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模式转换时期出现无规则真空现象可以由市场机制自动填补或部分填补,价值规律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发挥调节功能。而政治体制改革是对国家领导体制、国家权力结构的改革,对国家权力的运行范围和方式的调整,涉及到国家机器的运转和整个社会的控制。因此,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不能出现权力运行中断和规则真空。这就要求在重大改革之前,制定出法律或试行条例或特别法,和改革一起推出,以使新旧体制顺利衔接。
政治体制改革是在全国范围内的“改制”和“创制”活动,牵动方方面面,涉及千百万人的职位和利益,必须自上而下,有导有序地推进。所谓“自上而下、有导有序”,最重要的,是由中央设计改革的总体方案,确定改革的目标、进程、次序、兴利除弊的基本内容,并通过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共产党员和公务员心中有数、充分理解。在此基础上,把总体方案分解为单项方案,并根据情况规范化为法律、法规或具有法的效力的指令——改 革规则。“改革规则”是改革时期的特别法。从中央到地方和基层,都必须在有关改革的法 律和指令范围内有领导地进行,而不能另搞一套。否则,就会打乱改革的进程。
政治体制改革是从试点开始,然后全面展开的。试点一开始并不创造“通则”,而是创造“例外”(即不同于现行体制的设置和规则)。这种“例外”在法律化为“通则”之前,不能直接推广到全国。这是因为:第一,各地、各部门的情况和条件不同,要把局部的改革经验变为全国的模式,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并上升为通则。第二,试点所创造的例外,即使非常可行,也只有转化为法的规则,具有法的效力,才能起到指导和推动全局改革的作用。
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以立法为先导,既有利于改革,也有利于法制。一方面,用法律指导和规范改革,使改革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便于推进改革。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或减少改革与法制的背离。在法律特别是
宪法未作修改的时候,进行背离法律或违宪的改革(如招聘县长、镇长、承包城市),会损害法的尊严,削弱本来就很脆弱的法制结构。当然,经中央批准,并在中央指导下的改革试点城市和单位可以不受现行法的严格限制。
为了充分发挥法制在改革中的先导作用,应当总结改革时期立法的规律和特点。改革时期的立法具有探索性、试验性、超前性和导向性。由这些特点决定,我们要把握好改革法的制定时机,过早和过迟都不能起到先导作用;要留有余地,宜粗不宜细;在法的形式上要多样化,暂时不宜制定为法律的,以试行条例的形式出现;暂不宜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可由行政部门制定单行条例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