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和再生不安定因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和国内外敌对势力一刻也不会放松捣乱破坏。二、政治体制改革将会触动某些人的既得利益,引起其中一些人的不满甚至反抗,他们将会利用我们的失误和困难、特别是与群众眼前的切身利益有关的失误和困难,制造事端。三、少数人打着改革的旗帜,钻改革中制度不完善的空子,以改革谋私利。他们的行为不仅直接干扰和破坏改革,而且会使人民群众对改革产生失望、怀疑甚至怨恨,从而削弱人民群众对改革和继续改革的心理支持。四、新旧体制转轨时期产生的社会震动使长期生活在旧体制之下并习以为常的人们产生某种心理失衡和价值判断的裂痕。而这种失衡和裂痕往往是无政府主义的温床。五、有些人把理想的或乌托邦的民主模式当作现阶段的目标,加以宣传鼓动,使一部分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的青年人对改革的期望过高,要求过急,并试图采取偏激方式表达他们的这种过高的期望值。六、新体制的不完善和运行中的故障也会诱发个别不安定因素。
总之,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不安定因素甚多,其中有些不安定因素是改革阵痛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是要尽可能排除不安定因素,把不安定因素的影响和产生的阻力控制在最小范围,降低到最低限度。否则,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如果没有秩序,遇到这样那样的干扰,把我们的精力都消耗在那上面,改革就搞不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增订本第156页)社会主义法制是我们排除干扰,减少和消除不安定因素的基本手段。在政治体制改革的全过程,我们要运用法制武器,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打击敌视和破坏改革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同时,还要善于通过法制手段,调整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以缓解和疏导矛盾;教育人民群众增强公民意识,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个人对社会的责任,自觉地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以法为根据和先导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方法
法制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保障作用还表现为:现行
宪法和政治立法为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改革中的立法将引导政治体制改革合法而又有秩序地进行。
我国的现行
宪法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取得初步成效的1982年通过的。
宪法一方面确认了改革的初步成果,另一方面预示和规定了继续改革的原则和目标。
宪法序言宣布,要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第3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这些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效率的基本规定,指明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走向,是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最高法律依据和根本性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