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
张文显/杨春堂
【全文】
在当代中国,法制与改革是法律工作者的重大课题。本文仅就法制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一探讨。
一、法制化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和内容
根据党中央设计的政治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它的长期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改革方案之所以把“法制完备”与“高度民主”、“富有效率”、“充满活力”并列作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基本标准,把法制建设作为贯穿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全过程的基本内容,乃是因为法制与民主、效率和活力有着高度的内在统一性。
(一)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
民主政治的基本原理,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除了古代个别城邦国家实行直接民主制——公民都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并直接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外,在现代国家, 特别是在我们这个有10亿人口的大国,不可能实行由全体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直接管理国家。人民是通过定期选举产生代表机关,再由代表机关组织政府和司法机关一道行使国家权力。这意味着在政治权力的持有和政治权力的行使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分离。为了防止这种分离可能引起的失控——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意志,而是凭着权力行使者的意志和情绪而运行,特别是为了防止出现政治异化——政治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异变,从而权力的行使不利于权力所有者,必须制定法律,首先是一部
宪法,严格规定国家代议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职权的程序,并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消除政治权力运行不受监督和制约的现象。这就是法治的实质。
民主政治有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各政治主体必须依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从政(行使政治权利和权力)。政治是不同的政治主体为实现一定的利益而影响、控制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由于各政治主体的利益不同,必然出现政治期望和政治目标的重迭和冲突。按照既定的规则从政,可以创造一种公平竞争、和平共处、稳定合作的局面。这正是民主的价值所在。随着法治意识和法律技能的普遍提高,公民对规则的要求和对一切政治活动必须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会越来越强烈,更需要把政治纳入法制的轨道。
民主政治是自由的政治和平等的政治。所谓“自由的”,是指各政治主体可以不受限制地表达他认为是合理的,其他人和国家应该采纳的各种政见和决策建议。所谓“平等的”,是指在表达政见和提出决策建议方面,各政治主体具有同等的资格,同时每个人对他人的政见和建议有提出异议和否决的权利。这就是列宁所说的:“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列宁选集》第3卷第257页。)这种自由和平等的政治为各种愿望和政见的接触、交流、碰撞,各政治主体影响和参与决策提供了机会。但是,如果不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人们就无法进行愿望和政见的交流,更不可能在个人平等地自由地发言和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多数人的意志,并根据多数人的意志制定出法律和政策。“文化大革命”那种无规则无秩序的“四大”曾经如何毁坏平等自由的民主,人们是记忆犹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