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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制度:人力资本的权义平衡

CEO制度:人力资本的权义平衡


谈萧


【摘要】CEO制度是知识经济时代公司治理结构变革的产物,它满足了公司管理专业化、快速决策的需求。引入CEO制度有利于改善中国公司治理结构,降低公司决策和执行成本。根据中国目前的公司法,中国公司在引入CEO制度时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许多公司设置了CEO制度也只是取其皮毛而去其精髓,根本达不到引进先进公司治理经验之目的。根据人力资本理论和公司契约理论,CEO处于公司人力资本所有者、业务执行机关和高级雇员的三元法律地位。从人力资本权利与义务平衡出发,CEO的权利应是公司业务管理权、营业上代理权和契约权利的结合,从而体现对人力资本的激励;同时要从人力资本所有者约束角度加强CEO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主要是要求其在承担公司管理者一般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之外,还应承担一定的专家义务和控制股东义务。
【关键词】CEO;公司治理;法律地位;CEO权利;CEO义务
【全文】
  一、问题缘起:CEO与公司治理
  (一)CEO概念的分析
  CEO是英文Chief Executive Officer的缩写,中文一般将其译为首席执行官。[1] 从语词上分析,CEO是指在某一组织或机构中拥有最高执行权的官员。因此,CEO并非仅仅设立于公司之中。从国外来看,公司之外的机构也广泛存在CEO职位。例如,美国证券交易所不仅设立主席职位,也设有首席执行官。纽约时报、华盛顿大学、雅典与悉尼奥委会组委会以及巴基斯坦国家机关均设立了CEO。[2] 因此,CEO概念内涵虽十分明确,通常被看作是拥有最终管理职权的个人头衔,[3] 但其外延却非常广泛。
  我们这里要讨论的CEO仅限于公司的CEO。CEO是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变革的产物。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公司全球业务的拓展,公司内部的信息交流日渐繁忙,由于决策层和执行层之间存在的信息传递阻滞和沟通障碍,影响了经理层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快速反应和执行能力,美国一些公司开始对传统的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式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变革。CEO的出现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将原来董事会手中的一些决策权过渡到经理层手中。CEO不是总经理,也不是总裁,权力非常大,除了拥有总经理的全部权力外,还拥有董事长40%-50%的权力。董事会成为小董事会,其主要职能是选择、考评管理人员和制定以CEO为中心的管理层薪酬制度。CEO虽不是公司物质资本出资人,但他对公司重大事务却有决策权。当然,有些物质资本出资人由于拥有人力资本——专业管理知识,也可以兼任CEO。目前设立CEO一职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公司治理方式。在世界500强企业中,绝大部分企业都设有CEO这一职位。在美国,公众公司基本上都将其高级执行官员称为CEO。[4]
  从立法上看,CEO并非是一个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各国公司法中很少有对CEO作出规定的。即使在CEO制度发源地的美国,《商事公司示范法》和各州公司法中均没有“Chief Executive Officer”一词。所以,CEO在当前美国公司法中并不具有法定职位的性质,而主要是一个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实践上的概念。美国公司CEO职位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设定:一是在公司章程细则(By-laws)中作出规定,此为章程设定;二是在公司细则无规定又无限制的情况下,由董事会根据《商事公司示范法》第8.40条之规定设定,此为授权设定。[5] 可见,CEO职位是由公司自治决定的。同样的职位的头衔在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表述。如日本相对应的人被称为“总裁”,法国是“PDG”(“President Directeur-general”),而德国则被称为“Sprencher”。
  以上分析表明,与其说CEO是一个法律概念,不如说其是一个管理学概念,因为其最初来自企业管理实践和公司治理结构创新。在管理学者看来,CEO与企业家是一个基本等同的概念。他们并不关注CEO在企业权力坐标中的位置,而主要是从CEO的特征和职能入手来定义CEO或者企业家概念的。管理学上称之为企业家的人,至少应具有在经营上的强烈的趋利性、科学的预见性、无穷的创造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企业家的精神与能力成为企业最重要、最稀缺的人力资本和生产要素,主导、决定了企业其他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结构和配置方式,决定了企业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切身利益,决定了企业的性质、规模边界,生产交易效率与效益,最终决定了企业的前途命运和社会地位。
  从企业家特征上定义企业家只是把握其内在性,企业家的内在性还必须通过某些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管理学者认为,这些外在表现就是企业家的职能。企业家的职能包括:(1)市场职能,即发现市场、创造市场、完善市场、“破坏”市场等职能;(2)资源职能,即分析资源、发现资源、搜集获取资源、组织配置优化资源、利用转换资源、提高资源的质、放大资源的量、提升资源的转化能力等职能;(3)管理职能,即科学决策、指挥、监督职能;(4)创新职能,即企业家在其经营过程中,以自己的创新精神和能力主导并影响团队其他成员,形成团队精神增强企业的竞争力。[6]
  根据CEO的企业家内在特征和职能表现,CEO在管理学可以定义为——具有企业家本质特征,在一定环境条件约束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家职能并获得显著成就的经营者。管理学是从单个人的角度界定CEO的,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因此法学必须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界定CEO,但这种关系上的界定首先必须来自于对参与社会关系的人的内在特征上的认识。管理学上的CEO概念揭示了CEO作为企业家的本质特征,强调了其在企业中不可替代的职能,这对法学界定CEO概念具有启发意义。
  (二)CEO与经理、董事长的比较
  从公司治理角度看,CEO与传统公司法上的经理和董事长有些类似,但又有很大的区别,要明确界定CEO概念并理解CEO制度给公司治理结构带来的变革,必须将CEO与传统公司法上的经理和董事长作一比较。
  CEO与经理都是公司的主要行政负责人,都是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都具有业务执行权。但是二者又有明显区别。
  首先,二者在词源上存在差异。CEO全称是“Chief Executive Officer”。不仅强调了“执行”(Executive),而且强调了“首要”(Chief),意为具有最高执行权力的公司管理人员。经理一词源于Mana”,“Mana”意指事物(或人)所体现出来的超自然力量,威信、声望,引申到“Manage”中就成为管理、经营、控制,因此,中国《公司法》中的经理一般英译为“Manager”。汉语中的“经理”一词则有双重含义,不仅可以用来指称人的职位头衔,还可以用来指称人的某种行为。例如《现代汉语词典》就是从“行为”和“人”两个角度来定义“经理”的:“(1)经营管理;(2)某些企业的负责人”。[7]
  其次,二者在权限上存在差异。CEO的权力范围比经理要大得多。经理一般而言仅拥有公司业务执行权,而CEO除了拥有传统公司法上经理的全部执行权外,还具有一定的经营决策权。CEO通常是公司的协调人,政策制定者和推动者,[8] 他负责直接参加(而不是仅仅参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推动该决策进行,并采取必要的步骤来监督实施该政策。正是由于CEO与传用公司法上的经理在权限上有着上述不同,才使得CEO可以参加董事会,并负责监督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策,避免决策层与经营层的脱节,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CEO和传统公司法上的董事长都具有经营决策权和监督实施董事会决议的权力。有学者认为董事长实际上也仅仅是公司的高级行政官员。[9] 在美国上市公司中,被任命为CEO的人通常(并不总是)也被任命为董事会主席。[10] 但是,CEO与传统公司法中的董事长也具有区别。
  CEO职权的扩张,导致了董事会职权发生相应的变动。从美国全美公司董事会联合会蓝带委员会的《示范性董事长职位说明》可以清楚看出,董事长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确保董事会顺利召开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即董事长负责公司的整体的宏观管理;而作为执行官的CEO则全面负责公司日常决策和微观管理。CEO由董事长领导下的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并对董事会直接负责。[11] 另外,一家公司通常只有一位CEO,然而并不仅仅限于一位,例如著名的SPA公司就有两名CEO,[12] 但公司只能设董事长一人。美国没有“法定代表人”(Legal Representative)一说,但公司总裁(CEO)在许多方面行使我国公司董事长的职能,如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担任公司的主要代言人、代表公司签定合同和各种文件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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