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组织,尤其是大型企业的膨胀,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之所以这么说,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是生产力所导致的结果。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指出的那样,分工促进了经济发展,而越是分工,越需要联合起来,组织起来,进行协作。不仅如此,当组织之间的协作和联合也发展起来,并且愈演愈烈的时候,法人,有了更为容易扩张的途径。
显然,技术和制度都推动了组织不断扩大这一客观的历史进程。但我们不能因此马上说,这些因素导致了现代法的产生。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作为一种制度,我们必须说明制度发生了什么变化——正如近代法的特点在于抛弃了身份色彩,严格的公私法划分,形式正义一样。仅仅强调生产力的提高是不够的。
造成20世纪以来的法律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扩大的企业、组织。正如我们所说的,公私法的严格划分是建立在整个社会的二元主体——国家和私人之上的,法律制度的矛盾在于国家主义还是个人主义——用法律术语来说是义务本位还是权利本位。然而,组织的扩大打破了这一稳定结构。
企业组织的扩大,首先是对私人权利造成了损害。垄断的形成导致了消费者和经济生活的公正竞争弱化,通过对市场份额的占有,以及对生产的独占,在向私人提供产品的时候,双方的谈判实力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这种实力上的不平等,是私法所没有涉及和考虑的。更为重要的是,私法的立足根本——民事法律行为的任意性,也就是“契约自由”,导致了卡特尔协议、串谋(贬义的)、联合等等行为的膨胀,并且这种契约的目的在于限制竞争,从而损害了小企业的利益。
换一个角度来说,传统公私法划分的二元法律结构的一个典型特点就是在私法中不存在“权力”,而只能存在权利,这和法律关系是紧密联系的。在抽象、虚拟的法律关系中,任何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支配关系几乎都不存在,而只能是请求。甚至公法的对此也是含含糊糊的,比如行政法作为处理国家内部以及国家和私人之间法律事务的法律部门,也将这种不平等支配关系,通过法律关系这一概念(或者说思维方法)将权力分解成了各种“权利”。拥有权力,拥有支配性独断意志的仅仅是通过合法程序约束下的政府及其机关。
而企业扩大之后,权力就出现了,这不仅仅存在于企业的上下级关系、雇佣关系之中,也存在于企业和个人、企业和小企业之中。企业本身是一种市场交易的对立物,它通过计划、控制和管理,通过指挥、协调替代了主体意志自由的市场,从而克服了市场交易的价格波动等风险。组织扩大之后,首先在生产领域中获得了权力,包括控制力,改变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市场的核心是价格机制,消费者通过“钞票”来进行投票,形成对整个市场的引导,换言之,消费者实际上是通过价格机制来控制经济体系的。在组织扩大之后,公司日益进入了非竞争性的定价活动之中,从消费者主权发展到了生产者主权 。加尔布雷思,制度经济学的著名代表人物,将大型组织称之为“计划经济部门”,有别于自由交易的市场经济部门 。正是这种主权的变化,意味着经济生活中支配性地位的转移,也意味着“权力”不对等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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